
明 清 在民戶應納漕糧正稅外所征各項附加雜稅的總稱。 清 魏源 《籌漕篇下》:“是漕項正帑已足辦漕,尚何取乎幫費。” 清 馮桂芬 《江蘇減賦記》:“尋得部覆,不準減銀,顧駮漕項詞重,駮地丁詞輕,於法可更請。”
漕項是中國古代漕運制度中的專項稅賦名詞,指通過水路運輸漕糧時征收的附加稅項。該詞由“漕”(水路運輸)和“項”(款項條目)組合構成,最早可追溯至宋代漕運體系的完善時期。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稅賦功能 漕項主要用于支付漕糧運輸中的損耗、人工及倉儲費用,例如明代《明會典》記載的“加耗”條目,即按正糧比例征收補充損耗的附加糧。清代《清史稿·食貨志》進一步細分為“正項”(基礎運輸費)與“雜項”(突發事件備用金)兩類。
征收形式 包括實物稅(如漕糧)、貨币稅(如折色銀)及勞役折算,具體比例因朝代而異。據《漢語大詞典》釋義,漕項在元代已形成“每石加征三鬥”的标準化征收模式。
制度影響 漕項長期作為國家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過度征收也導緻農民負擔加重。北宋蘇轼在《論河北京東盜賊狀》中曾批判“漕項之苛,民力竭矣”,反映其社會矛盾的雙重性。該制度直至清末漕運廢止後逐漸消亡。
“漕項”是明清時期在漕糧正稅之外征收的附加雜稅總稱,具體解釋如下:
漕項指明清政府向民戶征收漕糧時,在正稅基礎上附加的各項雜稅,包括運輸損耗、倉儲管理、官吏勞務等費用。其名目繁多,如“耗米”“折銀”“輕赍銀”等,成為百姓的沉重負擔。
征收背景
漕糧是明清通過運河(漕運)将江南糧食運至京城的核心稅種,而漕項作為附加稅,最初用于彌補運輸損耗和行政開支,後期逐漸演變為地方官吏盤剝百姓的手段。
社會矛盾
漕項加重了民衆負擔,引發諸多社會問題。例如,清代魏源在《籌漕篇下》指出漕項已遠超實際需求,成為貪腐溫床;馮桂芬在《江蘇減賦記》中也提到朝廷對漕項改革的争議。
如需進一步了解漕運制度或具體稅目,可參考曆史文獻《清史稿·食貨志》或經濟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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