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在民户应纳漕粮正税外所征各项附加杂税的总称。 清 魏源 《筹漕篇下》:“是漕项正帑已足办漕,尚何取乎帮费。” 清 冯桂芬 《江苏减赋记》:“寻得部覆,不准减银,顾駮漕项词重,駮地丁词轻,於法可更请。”
漕项是中国古代漕运制度中的专项税赋名词,指通过水路运输漕粮时征收的附加税项。该词由“漕”(水路运输)和“项”(款项条目)组合构成,最早可追溯至宋代漕运体系的完善时期。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方面:
税赋功能 漕项主要用于支付漕粮运输中的损耗、人工及仓储费用,例如明代《明会典》记载的“加耗”条目,即按正粮比例征收补充损耗的附加粮。清代《清史稿·食货志》进一步细分为“正项”(基础运输费)与“杂项”(突发事件备用金)两类。
征收形式 包括实物税(如漕粮)、货币税(如折色银)及劳役折算,具体比例因朝代而异。据《汉语大词典》释义,漕项在元代已形成“每石加征三斗”的标准化征收模式。
制度影响 漕项长期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过度征收也导致农民负担加重。北宋苏轼在《论河北京东盗贼状》中曾批判“漕项之苛,民力竭矣”,反映其社会矛盾的双重性。该制度直至清末漕运废止后逐渐消亡。
“漕项”是明清时期在漕粮正税之外征收的附加杂税总称,具体解释如下:
漕项指明清政府向民户征收漕粮时,在正税基础上附加的各项杂税,包括运输损耗、仓储管理、官吏劳务等费用。其名目繁多,如“耗米”“折银”“轻赍银”等,成为百姓的沉重负担。
征收背景
漕粮是明清通过运河(漕运)将江南粮食运至京城的核心税种,而漕项作为附加税,最初用于弥补运输损耗和行政开支,后期逐渐演变为地方官吏盘剥百姓的手段。
社会矛盾
漕项加重了民众负担,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例如,清代魏源在《筹漕篇下》指出漕项已远超实际需求,成为贪腐温床;冯桂芬在《江苏减赋记》中也提到朝廷对漕项改革的争议。
如需进一步了解漕运制度或具体税目,可参考历史文献《清史稿·食货志》或经济史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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