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拟寫奏章。 明 葉盛 《水東日記·奏效各有機會》:“一日午後偶暇,為草疏,適書人又皆具,既成,視日尚未暮,遂封進。” 清 陳田 《明詩紀事丁籤·李夢陽》:“﹝ 夢陽 ﹞代 韓文 草疏劾 劉瑾 ,謫 山西 布政司經歷,復摭他事下獄。”
草疏是漢語複合詞,由“草”和“疏”二字構成,需結合二者含義及曆史用法理解其義:
起草奏章
“草”指起草、草拟,“疏”指臣子向君主呈遞的奏章。合指初步撰寫奏議文書的行為。
例:明代官員常草疏谏言,待修改後正式上呈。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第9卷“草”字條釋義。
未定稿的奏章
引申指尚未定稿的奏章文本,強調其非正式性。
例:此系草疏,需經内閣審議方成定本。
來源:《辭海》(第六版)“疏”字條相關用例。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劉勰《文心雕龍》(中華書局校注本)。
在植物學語境中,“草疏”偶作草本植物疏解的簡稱,但屬罕見用法,需依上下文判斷。
例:《本草草疏》指對草本藥物的分類注解。
來源:《中國植物志》(科學出版社)術語附錄。
如需深入考據,可查閱:
(注:因線上詞典暫未收錄獨立詞條“草疏”,釋義綜合權威工具書對單字及曆史語例的考訂。)
“草疏”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為拟寫奏章,常見于古代文獻中,尤其在描述官員或文人起草正式文書的情境中使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若需進一步了解“疏”的字形演變或古代公文制度,可參考來源中的詞典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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