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托國事。 漢 袁康 《越絕書·外傳春申君》:“ 女環 謂 春申君 曰:‘妾聞王老無嗣,屬邦於君。’”
附屬國。 清 薛福成 《與法蘭西立約通商議》:“因其為我屬邦,而與西洋諸國平行也。” 清 馬建忠 《巴黎複友人書》:“ 日爾曼 王率屬邦先與 瑞典 有 奧斯納勃盧克 之約,繼與 法國 復有 孟斯德 之約。”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二章第六節:“這實際上是在 宋 軍得勝的形勢下,把 南宋 變成和 齊國 一樣的屬邦。”
屬邦是秦代中央官署名稱,專掌歸附的少數民族事務,相當于漢代的“屬國”。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屬”指歸屬、附屬,“邦”本義為諸侯封國,此處特指邊疆少數民族政權。屬邦作為秦代官職,主要職責為管理歸降的少數民族群體,協調其與中央政權的關系。如《睡虎地秦簡·屬邦律》載:“道官相輸隸臣妾、收入,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有。” 表明其負責登記歸附人口、物資調配等具體事務。
屬邦制度反映了秦對少數民族的治理策略。據《漢書·百官公卿表》:“典屬國,秦官,掌蠻夷降者。” 秦設屬邦與典屬國并立,前者側重行政管轄,後者主管外交禮儀,共同構成邊疆管理體系。出土秦兵器銘文中的“屬邦工室”“屬邦工”等字樣,印證其還監管歸附族群的手工業生産。
漢代為避劉邦名諱,改“屬邦”為“屬國”。《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指出:“‘屬邦’為秦官,漢代因避高祖諱改稱屬國、典屬國。” 這一名稱更疊被王國維《觀堂集林》考證為秦漢職官沿革的典型案例,後世學者如高敏在《雲夢秦簡初探》中進一步論證其職能延續性。
學術争議注:有學者提出秦“屬邦”或為“臣邦”的别稱(如王輝《秦出土文獻編年》),但主流觀點仍以《睡虎地秦簡》原始記載為據,認定其為獨立官署。
結論:屬邦是秦代特有的民族事務管理機構,其名稱、職能及避諱演變過程,體現了早期中央政權對邊疆民族的制度化治理,為研究秦漢政治制度與民族關系的關鍵詞。
“屬邦”是一個漢語詞彙,在不同曆史文獻中有以下兩種主要含義:
隸屬的附屬國或地區
指一個國家或地區處于從屬地位,受另一個國家統治或控制。例如清代文獻中常将藩屬國稱為“屬邦”,如薛福成《與法蘭西立約通商議》提到“因其為我屬邦”。這一用法強調政治上的隸屬關系,與“獨立國家”相對。
付托國事
在漢代文獻中,“屬邦”可理解為“托付國家事務”。如《越絕書·外傳春申君》記載:“王老無嗣,屬邦於君”,意為将國家事務委托給他人管理。
如需更多例句或文獻原文,可查閱《越絕書》《中國通史》等文獻,或參考中的曆史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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