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郡守和郡尉。《史記·秦始皇本紀》:“丞相 李斯 曰:‘……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漢書·高帝紀下》:“ 趙 相 周昌 奏 常山 二十五城亡其二十城,請誅守尉。” 顔師古 注:“守者,郡守;尉者,郡尉也。”
守尉是古代中國官職名稱,為“郡守”與“郡尉”(或“都尉”)的合稱或并稱,分指郡級行政區域的最高行政長官與軍事長官。其釋義與曆史背景如下:
尉:即“郡尉”(漢景帝後改稱“都尉”),掌管郡内軍事、治安、兵役等武職。
二者常并稱“守尉”,代表地方軍政最高權力組合,多見于秦漢時期文獻。
秦統一後推行郡縣制,每郡設“守”主政、“尉”主兵,二者職權分立,相互制衡。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
漢承秦制,郡守(後稱太守)與都尉并置。郡尉輔助太守管理軍事,但無調兵權;緊急時需協同應對叛亂或邊防事務,如《漢書·百官公卿表》記:“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
“攻陳,陳守令皆不在,獨守丞與戰谯門中。”此處“守”即郡守,而“尉”在秦漢陳郡亦當有置,體現守尉共治的地方架構。
記載嚴延年為涿郡太守時,“尉史不法,延年案劾之”,反映守、尉的職權分工與監督關系。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引用來源标注為權威紙質文獻版本;線上可參考“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等古籍數據庫,如:ctext.org 的《史記》《漢書》條目。)
“守尉”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分為官職合稱和引申的忠誠含義兩類:
官職合稱
指古代地方行政與軍事長官的合稱,即郡守(行政長官)和郡尉(軍事長官)。
引申的忠誠含義
作為成語使用時,形容忠誠守信、堅守職責的人,尤其強調對朋友、國家或職責的堅定守護。
補充說明
若需進一步探讨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史記》《漢書》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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