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layground] 玩耍的地方(多用于否定)
这路上不是耍处!——《水浒》第十六回
犹儿戏。可以轻忽的事。《水浒传》第二十回:“ 宋江 携住 刘唐 的手,分付道:‘贤弟保重,再不可来,此间做公的多,不是耍处。’”《二刻拍案惊奇》卷三九:“博徒听得惊道:‘不要为这点小小口腹,失脚落在井中了,不是耍处。’”《隋唐演义》第一回:“兵马杀来,不是耍处。”
"耍处"是现代汉语中具有方言特色的复合词,其含义可从词性分解与语用角度解析:
一、词性构成与基本义 "耍"为动词,本义指"游戏、玩耍"(《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处"作名词时表示"场所、地方"。组合后,"耍处"在西南官话区(如四川、重庆)多指可供娱乐消遣的场所,例如:"青城山是成都人周末爱去的耍处"(四川方言实例)。
二、延伸语义特征
三、现代语用演变 随着语言发展,"耍处"产生两种引申用法:
该词释义综合参考《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及《西南官话方言词库》(四川大学出版社)的权威解释,其方言特性在《中国语言文化典藏》(中华书局)中亦有详实记载。
“耍处”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shuǎ chù,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字面含义
指“玩耍的地方”,但实际使用中多用于否定语境,强调某地或某事不可轻忽、不可儿戏对待。
引申含义
在古典文献中常表示“可以轻忽的事”或“儿戏”,带有警示或告诫的意味。例如《水浒传》中提到:“此间做公的多,不是耍处”,即提醒对方此处危险,不可随意行事。
否定句式
常见于“不是耍处”“不可耍处”等表达,强调严肃性。例如:
“这路上不是耍处!”(《水浒传》第十六回)
“不要为这点小小口腹,失脚落在井中了,不是耍处。”(《二刻拍案惊奇》)
现代适用性
该词在现代口语中较少使用,多见于古典文学作品或仿古语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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