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民戶戶口和占有土地的實況記錄。 唐 制每三年編造戶籍一次。地方平時每年把人口及其所占田畝據實造冊,再據此編成計帳,送州申報尚書省,作為全國戶籍的底本。 長慶 四年, 元稹 在 同州 采取整頓賦稅措施,令百姓自報,稱“自通手實狀”。 宋 呂惠卿 行手實法,時亦稱“ 手實 ”。 宋 蘇轼 《呂惠卿責授節度副使》:“手實之禍,下及鷄豚。” 宋 蘇轍 《民賦叙》:“ 熙寧 中 呂惠卿 復建手實,抉私隱,崇告訐,以實貧富之等。”參閱《新唐書·食貨志一》、 唐 元稹 《同州奏均田狀》、《宋史·食貨志上五》。
“手實”是漢語中具有曆史特質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當事人親自填報或記錄的真實信息,常見于古代戶籍管理與法律文書領域。以下從三方面解析其内涵:
一、基本釋義 “手”表親手、親自,“實”強調真實情況,組合後指當事人親筆書寫并确保内容屬實的書面材料。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标注為曆史詞彙,特指唐宋時期百姓向官府提交的家庭財産申報文書。
二、曆史沿革 唐代實施“手實法”,《唐會要》卷八十五記載百姓需“具注手實,編入籍書”,即每戶主須按格式填報家中人口、年齡及土地畝數,作為征收賦稅的依據。宋代演變為訴訟程式中當事人親筆書寫的狀紙,《名公書判清明集》中多次出現“取手實參對”的司法記錄。
三、文化内涵 該詞承載着中國古代“畫押為憑”的契約精神,強調書面材料的真實性須由當事人親自擔保。敦煌出土文書P.3354號《唐天寶六載敦煌郡敦煌縣龍勒鄉都鄉裡戶籍》即為現存最完整的手實證物,現藏于法國國家圖書館。
(參考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釋錄》、中華書局《唐會要校證》、上海辭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
“手實”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現代用法分别解釋:
定義與用途
手實是唐、宋時期民戶主動申報戶口、田産及賦役情況的登記文書,作為國家編造戶籍、征收賦稅的依據。唐代要求百姓每年自行填報家庭人口、土地及財産實況,經鄉、縣、州逐級上報至戶部。
實施流程
曆史演變
唐代手實是戶籍底本,每三年修訂一次;宋代則演變為更系統的賦稅管理工具,但因擾民問題最終被廢除。
作為形容詞,“手實”(shǒu shí)形容一個人注重實際行動而非空談,強調将計劃或承諾落到實處的能力。例如:“他做事手實,從不紙上談兵。”
“手實”在曆史語境中是國家治理工具,體現古代戶籍與賦稅制度;現代則引申為務實行動的品質。需根據上下文區分具體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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