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歸專賣。《舊唐書·食貨志下》:“於是始大鹽法,就山海井竈,收榷其鹽,立監院官吏。”
“收榷”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詞,由“收”與“榷”二字組合而成。從構詞法分析,“收”本義為接納、聚集,《說文解字》釋為“捕也”,後引申為征收、管理之意;“榷”原指獨木橋,漢代後特指國家壟斷經營的專賣制度,如《漢書·武帝紀》記載“初榷酒酤”,即酒類專賣政策。
在具體語義層面,“收榷”指古代政府對特定商品實行專營征收的行為,尤指鹽、鐵、茶等戰略物資的管控與稅收制度。例如唐代劉禹錫《訊甿》中“官收榷酤,吏主争權”的描述,印證了該詞與官府壟斷經濟活動的關聯性。宋代以後,“收榷”範疇擴展至海外貿易管理,如《宋史·食貨志》載有“市舶司掌收榷貨”的職能記載。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鮮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經濟制度時仍具學術價值。參考《漢語大詞典》(第7版)對“榷”字的釋義,其強調“官府專利、專賣”的核心概念,與“收”組合後形成“通過專營方式征收賦稅”的完整含義鍊。相關制度研究可溯源至《鹽鐵論》等經典文獻,具體政策實施案例可查閱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編纂的《中國古代經濟史》第三章。
“收榷”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收歸專賣”,特指政府對某些重要商品(如鹽、鐵等)實行壟斷經營的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收榷”指國家通過行政手段将特定商品的産銷權收歸官方專營,禁止私人買賣,以此控制經濟資源并增加財政收入。這一制度常見于中國古代的鹽、鐵、茶等重要物資管理。
曆史背景
唐代是“收榷”制度的重要實施時期。例如《舊唐書·食貨志》記載:“始大鹽法,就山海井竈,收榷其鹽,立監院官吏”,說明政府通過設立專門機構對鹽業進行壟斷管理。
“收榷”是中國古代重要的經濟政策,體現了政府對關鍵資源的管控意圖,尤其在鹽鐵專營中具有代表性。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可參考《舊唐書》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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