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接受;領取。《漢書·王莽傳中》:“吏終不得祿,各因官職為姦,受取賕賂以自共給。” 唐 白居易 《讓絹狀》:“昨日中使 第五文岑 就宅奉宣,令臣受取者,臣已當時進狀陳謝訖,感戴聖恩。” 金 董解元 《西廂記諸宮調》卷七:“一件件對他分付,教他受取。”
(2).指貪污受賄。《後漢書·皇甫規傳》:“先是 安定 太守 孫儁 受取狼籍。”
受取是漢語複合動詞,由“受”與“取”兩個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為接受并取得,強調在被動接收的基礎上主動占有或獲得某物。以下是具體釋義與權威依據:
接受并占有
指被動接收他人給予之物,并使其成為己有。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3卷,第128頁。
例:受取俸祿(接受并領取俸祿)。
領受、收納
側重對財物、文書等的正式接收行為,常見于古代公文與契約文書。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1056頁。
例:受取官銀(收納官府銀兩)。
與“接受”的區别:
“受取”隱含“接收後歸屬權轉移”,而“接受”僅表接收動作(如接受批評)。
來源:《現代漢語八百詞》(增訂本),呂叔湘主編,第512頁。
與“收取”的區别:
“收取”強調主動索要(如收取費用),而“受取”側重被動接收(如受取饋贈)。
來源:《辭源》(修訂本),第0431條。
《後漢書·宦者傳》
“受取貨賂,威形諠赫。”
(指宦官收受賄賂,權勢顯赫)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後漢書》卷七十八。
唐代律法《唐律疏議》
“官吏受財枉法者,一尺杖一百……受取者加二等。”
(規定官吏受賄量刑标準)
來源:《唐律疏議》卷十一“職制律”。
在當代法律文書中,“受取”仍用于表述財物或權利的正式接收,如:
“乙方受取甲方支付的違約金後,本合同終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違約金條款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選編)。
“受取”是兼具被動性與結果性的動詞,強調接收行為完成後的所有權歸屬,多用于正式文書、法律文本及曆史文獻。其權威釋義需結合古代字書、法典及經典用例綜合考據,避免與現代近義詞混淆。
“受取”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主要分為以下兩類,具體解釋如下:
接受、領取
指主動或被動地接收、獲取某物。這一含義在古代文獻中較為常見,例如:
貪污受賄
在特定語境中,“受取”被引申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財物。例如:
如需更多曆史用例,可查閱《漢書》《後漢書》等典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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