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委屈。《後漢書·黨锢傳序》:“彊者以決勝為雄,弱者以詐劣受屈。” 唐 韓愈 《寄盧仝》詩:“先生受屈未曾語,忽此來告良有以。” 魯迅 《而已集·略談香港》:“他自述曾因受屈,向 英 官申辯, 英 官無話可說了,但他還是輸。”
“受屈”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權威來源綜合解釋如下:
“受屈”指因不公正待遇或冤屈而承受委屈,強調被動承受的心理或事實狀态。該詞由“受”(承受)和“屈”(委屈)構成,字面意為“接受委屈”。
“受屈”可譯為“be wronged”或“suffer injustice”。
多用于描述因他人過錯或制度缺陷導緻的委屈,如法律糾紛中的不公判決、人際矛盾中的誤解等。例如:“他因證據不足受屈入獄”。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學作品中的用法,可參考《後漢書》《儒林外史》等原文。
《受屈》這個詞是指遭受委屈或受到不公正待遇。它由兩個部首組成,分别是“受”和“屈”,其中“受”表示接受、承受,“屈”表示屈服、委屈。
根據漢字的筆畫和拆分部首,可以看到,“受”字的拆分部首是“口”,而“屈”字的拆分部首是“屍”,并且兩個字都是由4畫構成。
這個詞來源于古代漢語,早在古代文字的演變過程中就已經存在。有關“受屈”的使用可以追溯到《詩經·魏風·碩人》中的一句詩:“不受屈,休與友。”可以看出,古時候人們就已經意識到受到委屈的不公正待遇。
在繁體字中,“受屈”分别為“受”和“屈”字,沒有任何變化。
古時候,“受”字的寫法與現在基本相同,但是“屈”字的寫法略有不同。在古代,屈字使用的是另外一種寫法:“㣺”。這種寫法在現代已經很少見了。
例句:他為了避免受屈,不得不忍氣吞聲。
組詞:“屈服”、“******”、“屈原”。
近義詞:委屈、冤枉、受辱。
反義詞:承受、受害、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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