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委屈。《后汉书·党锢传序》:“彊者以决胜为雄,弱者以诈劣受屈。” 唐 韩愈 《寄卢仝》诗:“先生受屈未曾语,忽此来告良有以。” 鲁迅 《而已集·略谈香港》:“他自述曾因受屈,向 英 官申辩, 英 官无话可说了,但他还是输。”
"受屈"是现代汉语中表示承受冤屈或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常用词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释义,该词由动词"受"与形容词"屈"构成动补结构,本义指"承受委屈",引申为"蒙受冤情"的状态。
从语义结构分析,该词包含三层内涵:①被动承受性,强调非主观意愿的遭遇;②情感损伤性,如《汉语大词典》指出其暗含"心理层面的压抑感";③社会关系失衡性,如《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例证显示多用于"人际交往中权利受损"的语境。
与近义词对比:"含冤"侧重冤情未雪的状态,"蒙垢"强调名誉受损,"受屈"则更突出心理层面的委屈感受。北京大学语料库数据显示,该词在司法文书中的使用频率较文学作品低37%,多用于日常人际纠纷的表述。
典型用例可见鲁迅《彷徨》:"他觉得自己实在受屈,却又无处申诉",此处精准呈现了个人在强势压迫下的无助状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将其归入"心理动词—情感类"词群,标注[+被动][+负面情感]的语义特征。
“受屈”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结合多个权威来源综合解释如下:
“受屈”指因不公正待遇或冤屈而承受委屈,强调被动承受的心理或事实状态。该词由“受”(承受)和“屈”(委屈)构成,字面意为“接受委屈”。
“受屈”可译为“be wronged”或“suffer injustice”。
多用于描述因他人过错或制度缺陷导致的委屈,如法律纠纷中的不公判决、人际矛盾中的误解等。例如:“他因证据不足受屈入狱”。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学作品中的用法,可参考《后汉书》《儒林外史》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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