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時按戶分田的制度。如 夏 的貢法, 殷 的助法, 周 的徹法。田為公有,受田者向國家納稅。年老及身故,還田。 唐 代亦實行授田法,其制有異前代。《舊唐書·食貨志上》:“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則更以給人。”《新唐書·食貨志一》:“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 清 朱大韶 《實事求是齋經義·無職事者與無職者辨》:“《冢宰》謂之閒民者,閒非遊手之謂,蓋民之未授田者。”
授田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和法律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國家或統治者将土地分配給民衆耕種的行為與制度。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曆史演變及權威來源角度進行解析:
《說文解字》釋為“予也”,即給予、分配之意,強調主動賦予的行為屬性。
象形字,本義為耕種的土地,引申為農業生産的載體。
“授田” 即“分配土地以供耕作”,主體通常為國家機構或統治者,對象為農民或特定群體。
國家将土地劃分為“公田”和“私田”,農民耕種私田維持生計,同時義務耕作公田(稅收形式)。《孟子·滕文公上》載:“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
國家按人口分配國有土地(露田、桑田),成年男子受田,年老或身故歸還。如《魏書·食貨志》規定:“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
《中國土地法大綱》提出“廢除封建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由政府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無地農民。
現行法律明确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将耕地、林地等承包給農戶(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延續了“授田”保障農民生計的核心精神。
定義:“古代官府分配土地給農民耕種。” 強調其作為國家行為的制度屬性。
釋義:“中國曆代政府将官田或無主荒地分配給農民使用的制度。” 突出土地來源與分配對象。
“均田”側重土地分配的公平性(如北魏均田制),而“授田”更強調分配行為的主動性。
“賦田”指強制征收土地稅賦,與“授田”的給予性質相反。
“授田”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土地分配制度,其核心是國家将公有土地按戶或人口分配給民衆耕種,并在特定條件下收回。以下是詳細解釋:
“授田”指國家将土地授予民衆的制度,主要特點包括:
朝代 | 制度名稱 | 特點 |
---|---|---|
夏 | 貢法 | 按戶分田,繳納定額谷物 |
商 | 助法 | 借民力耕種公田,收獲歸官府 |
周 | 徹法 | 按土地産量征收十分之一稅 |
唐 | 授田法 | 分“世業田”(可繼承)和“口分田”(身故收回),狹鄉減半分配 |
在成語中,“授田”可比喻授予權力或職責(如“授田千頃”表獎賞功績),但此用法較罕見,多見于文學語境。
如需了解具體朝代實施細則,可參考《舊唐書·食貨志》等史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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