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漕試。 宋 文天祥 《龍泉縣監漕鄉舉題名引》:“ 盧陵 諸老發身, 六一公 、 澹庵 以學舍, 益公 、 誠齋 以鄉舉, 獻簡公 以漕貢。”
(2).漕運貢米。 清 魏源 《<海運全案>序》:“維時輔臣力贊,大府僉同,而臣 長齡 適藩南服,綰海國漕貢,廼襄議,廼籌費,廼遴員,廼集粟,廼召舟。”
漕貢是中國古代政治經濟制度中的專有名詞,指通過漕運系統向中央繳納的實物賦稅,具有特定的曆史内涵。該詞由“漕”與“貢”二字組合而成:“漕”指利用水路運輸糧食等物資的官方系統,始見于《說文解字》對漕字的注解“水轉谷也”;“貢”則源自《尚書·禹貢》記載的“任土作貢”制度,即各地按物産向中央進獻。
在具體實施中,漕貢制度自秦漢時期初具規模,至唐宋時期形成完備體系。據《新唐書·食貨志》記載,唐代每年經大運河輸送至長安的漕糧達四百萬石,包括江南地區的稻米、絲綢及地方特産。明代漕貢範圍進一步擴大,《明會典》載錄漕船除運輸稅糧外,還需搭載官窯瓷器、織造局綢緞等貢品,形成“正兌”“改兌”兩類漕糧征收标準。
漕貢制度的運行依托于漕河、倉儲、漕軍三大體系,宋代《漕運通志》詳述了漕船編組、沿途閘壩管理及“轉般法”倉儲制度。這一制度在保障中央財政的同時,也促進了南北經濟交流,清代學者顧炎武在《天下郡國利病書》中評述“漕貢之利,半在輸賦,半在通商”。隨着海運興起,漕貢制度于晚清逐步廢止,但其曆史影響仍見于地方志及曆代典章文獻。
漕貢的詳細解釋可從曆史制度、語義演變兩個維度展開,綜合權威資料分析如下:
漕貢由「漕」與「貢」組合而成:
漕試(科舉制度)
宋代特有的選拔考試方式,由轉運司(漕司)主持,面向官員親屬及地方士人。例如南宋文天祥在《龍泉縣監漕鄉舉題名引》中提及“獻簡公以漕貢”,即指通過漕試獲得舉人資格。
漕運貢米
指通過漕運系統向中央輸送的糧食。清代魏源在《海運全案》序言中記載漕貢為海陸運輸貢米的具體實踐。
現代語境中,漕貢被引申為形容大規模運輸或集體貢獻行為,例如描述企業為國家經濟輸送資源或人才的努力。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龍泉縣監漕鄉舉題名引》《海運全案》等原始文獻(參考、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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