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收養。 漢 應劭 《風俗通·正失·彭城相袁元服》:“俗説: 元服 父字 伯楚 ,為光祿勳,於服中生此子。時年長矣,不孝莫大於無後,故收舉之。”
(2).收系彈劾。《後漢書·酷吏傳·陽球》:“ 陽球 出為 高唐 令,以嚴苛過理,郡守收舉。” 李賢 注:“收繫舉劾之也。”《後漢書·第五種傳》:“中常侍 單超 兄子 匡 為 濟陰 太守,負埶貪放, 種 欲收舉,未知所使。”
(3).薦舉任用。《北齊書·高季式傳》:“( 高永樂 )子 長命 ,本自賤出,年二十餘始被收舉。” 唐 鄭棨 《開天傳信記》:“若加禮收舉,必 蘇氏 之令子也。” 宋 王安石 《本朝百年無事劄子》:“一時之所謂才士,亦罕蔽塞而不見收舉者。”
收舉是古漢語中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為“收留養育”或“撫育收養”,多用于描述對他人的撫養或照料行為,尤其指對孤兒、遺棄者或非親生子女的接納與撫育。以下從詞典釋義與文獻用例角度詳細解析:
收留養育
指接納并撫養無依靠者。
例:《後漢書·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列傳》載“收舉遺孤”,指收養失去父母的孤兒。
結構分析:“收”為收納、接納,“舉”含“養育”“扶持”之意,二字複合強調對弱勢者的全面照料。
撫育非親生子女
特指對繼子、養子或他人子女的撫養責任。
例:《宋書·孝義傳》記“收舉幼弟”,體現家族内的撫養義務。
該詞常見于史書與律法文獻,反映宗法制度下對孤幼的救濟責任。如《唐律疏議》規定親屬需“收舉”孤幼,否則治罪,體現其法律意義。
隱含道德褒義,如《南史》贊“收舉宗族”為仁德之舉,凸顯儒家倫理影響。
現代漢語中“收舉”已罕用,需注意語境: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辭書,确保學術嚴謹性。)
“收舉”是一個多義詞,在文言文及曆史文獻中有以下三種主要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收養
指将他人子女或親屬納入自己家中撫養。例如《風俗通·正失》提到袁元服因“不孝莫大于無後”被父親收養(“故收舉之”)。
收系彈劾
指拘捕并檢舉罪行,常見于古代司法語境。《後漢書》記載陽球任高唐令時因嚴苛被“郡守收舉”,即遭拘捕彈劾;第五種欲彈劾貪官單匡時也用此詞。
薦舉任用
表示選拔并任用人才。如《北齊書》描述高永樂之子因出身低微“年二十餘始被收舉”,以及王安石提及宋代人才“罕蔽塞而不見收舉者”。
補充說明:
如需進一步分析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提供原文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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