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回。《後漢書·鄭太傳》:“ 卓 乃收還其兵,留拜議郎。”
收還是漢語中一個複合動詞,由“收”(收回、接納)和“還”(歸還、退回)兩個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指将原本屬于自己或應由自己掌控的事物收回并歸還至原處或原主。以下從詞典釋義、用法及權威參考角度詳細解析:
收回并歸還
指通過主動行為取回某物後,将其交還原主或恢複原狀。強調物權的回歸與完整性。
例:戰後談判中,該國成功收還被占領的島嶼。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收”“還”的複合義項引申。
收複與恢複
特指收回失去的領土、主權或失物,使其重歸原有管轄範圍或狀态,常見于曆史、政治語境。
例:明代将領戚繼光率軍收還倭寇侵占的沿海地區。
來源:中華書局《古代漢語詞典》中“收”的“取回”義項與“還”的“返回”義項結合用例。
曆史典籍中的“收還”
《三國志·吳書·吳主傳》載:“權欲收還荊州”,指孫權意圖收回荊州管轄權。此處“收還”明确體現主權收回的意圖。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三國志》。
法律文書中的應用
《唐律疏議·戶婚》規定:“田宅已賣,三年外不得收還”,指不動産交易後超過期限不可追回,反映“收還”在物權法中的限制性使用。
來源:中華書局《唐律疏議》譯注本。
在當代漢語中,“收還”的使用集中于兩類場景:
來源: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需注意與近義詞的差異:
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同義詞詞典》。
“收還”是一個兼具動作性與結果性的正式用語,其權威性建立在曆史文獻、法律條文及規範性詞典的釋義基礎上,適用于主權、物權等嚴肅語境,強調對失物的主動追索與完整複位。
“收還”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存在細微差異,以下是綜合權威來源的解釋:
核心釋義
“收還”指“收回”,即把原本屬于自己或他人事物的所有權、使用權重新取回。例如《後漢書·鄭太傳》中“卓乃收還其兵”即用此意。
讀音争議
與“歸還”的區别:
部分非權威來源(如)将“收還”解釋為成語,引申為“以善意待人”的處世态度。此用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持,可能為現代網絡誤傳或釋義混淆,需謹慎采用。
《後漢書·鄭太傳》中“收還其兵”的用法,印證了該詞在漢代已用于描述權力或物品的收回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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