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郡守縣令等地方長官的統稱。《後漢書·吳漢傳》:“時 鬲縣 五姓共逐守長,據城而反。”《晉書·王渾傳》:“可令中書指宣明詔,問方土異同,賢才秀異,風俗好尚,農桑本務,刑獄得無寬濫,守長得無侵虐。” 唐 韓愈 《處州孔子廟碑》:“自天子至郡邑守長通得祀而徧天下者,唯社稷與 孔子 為然。” 宋 曾鞏 《湘冠》詩:“鳥蟻睢盱倚嵓險,此虜難勝端非今,較然大體著方冊,唯用守長懷其心。”
"守長"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語義特征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詞義溯源 "守長"由"守"與"長"兩個語素構成。《漢語大詞典》記載:"守"本義為守衛、保持,引申為官職名;"長"指首領、尊長。二字組合最早見于《史記·孝文本紀》:"郡守、縣令,各勸民務本",指地方行政長官的職責。
二、曆史語義演變
官職含義(秦漢至明清) 《古代漢語詞典》釋義"守長"為"郡守、縣令等地方長官的統稱",如《後漢書·百官志》載:"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掌治民",該職級在唐代發展為刺史,明代演變為知府。
職責内涵 《辭海》解釋其包含"守土安民"與"長治久安"雙重責任,具體包括:
三、文獻例證 《資治通鑒》卷二十三載:"守長不奉法,當以嚴刑繩之",體現古代對地方官員的監察制度。唐代白居易《贈友》詩雲:"身委守長官,有粟不敢私",反映官員的廉潔要求。
四、現代語義轉化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标注該詞為"曆史詞",主要用于曆史文獻解讀。在當代語境中,其語義要素已融入"地方行政首長""主政官員"等現代職官稱謂。
“守長”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區分:
指郡守、縣令等地方行政長官的統稱,多見于曆史文獻。例如:
由“守”與“長”組合而成,意為守護某物使其長久存在。其中:
如需進一步考證古籍用例,可參考《後漢書》《晉書》等史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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