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收入官。《資治通鑒·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收籍 曄 家,樂器服玩,并皆珍麗,妓妾不勝珠翠。”
收籍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和法律雙重内涵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釋義
“收”指收納、接收,“籍”在古代指戶籍、名冊或登記簿。組合後,“收籍”在傳統語境中表示将人或物納入官方登記管理的範疇。例如,明代《大明律》中規定“凡隱匿戶口者,收籍入官”,指官府對未登記戶籍者強制納入管理體系(《漢語大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23)。
曆史源流
該詞最早見于秦漢簡牍,如《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載:“民欲别為戶者,許之,收籍而稅”,體現古代通過戶籍制度實現賦稅征收和社會控制的功能(《古代漢語辭典》,中華書局,2020)。
法律延伸義
在唐宋時期,“收籍”衍生出沒收財産的含義。據《唐律疏議·卷十二》:“盜官物者,財物收籍”,指将犯罪者的財物登記充公。這一用法在《宋刑統》中進一步明确(《中國法制史考釋》,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
現代引申用法
當代文獻中,“收籍”多用于學術領域指代系統性整理文獻,如《敦煌遺書總目》編纂說明提及“對散佚文書進行收籍編目”(《敦煌學研究年鑒》,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
“收籍”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沒收入官”,指官府将私人財産或物品依法沒收充公。以下從多個角度進行解釋:
如需深入了解具體案例或文學引用,可查閱《資治通鑒》相關章節或明代詩詞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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