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諡議”。古代帝王、貴族、大臣、士大夫等死後,下禮官評議其生平事迹,依據谥法拟定谥號,奏請欽定,謂之“謚議”。 漢 崔駰 有《章帝謚議》。 唐 白居易 《鄭涵等太常博士制》:“凡朝廷禮制,或損益有宜,中外謚議,或褒貶不決,爾為博士,皆得正之。” 宋 王應麟 《困學紀聞·考史二》:“﹝《漢書》﹞《高帝紀》:‘羣臣曰:“帝起細微,撥亂世反之正,平定天下,為 漢太祖 ,功最高。”上尊號曰 高皇帝 。’此諡議之始也。” 明 吳讷 《文章辨體序題·谥議》:“ 漢 晉 而下,凡公卿大夫賜謚,必下太常定議,博士乃詢察其善惡賢否,著為謚議,以上于朝。若 晉 秦秀 之議 何曾 、 賈充 , 唐 獨孤及 之議 苗俊卿 , 宋 鄧忠臣 之議 歐陽永叔 是也。”
谝議(shì yì),是中國古代禮制中一項重要的官方評議程式,指在帝王、後妃、貴族或高官死後,由朝廷禮官或專門機構根據其生平事迹、道德品行和功過是非,集體讨論并拟定谥號的過程與文書。谥號是給予逝者帶有褒貶評價性質的稱號,而“谥議”則是形成這一稱號的決策環節。
制度性評議
谥議是古代谥法制度的關鍵步驟,通常由禮部官員、太常寺或專門的谥議機構主持。參與者需依據儒家倫理标準(如忠、孝、仁、義)和史官記錄,對逝者一生進行綜合評價,提出谥號草案并陳述理由。例如,唐代規定三品以上官員可議谥,需經“博士議,太常寺定,尚書省核”的流程(《唐六典·卷十四》)。
文書形式
“谥議”亦指記錄評議結果的官方文書,内容包括:
此類文書需提交皇帝最終裁定,如《宋史·禮志》載宋仁宗谥議過程:“太常禮院奏谥曰‘神文聖武明孝’,诏恭依”。
曆史功能
谥議制度通過“蓋棺定論”實現道德教化與政治規訓:
《逸周書·谥法解》
最早系統記載谥法規則的文獻,确立“大行受大名,細行受細名”原則,為後世谥議提供理論框架。如:“慈惠愛民曰文”“剛強直理曰武”。
《唐六典·卷十四》
詳載唐代谥議程式:“凡王公及職事官三品以上薨,皆錄行狀申考功,下太常議谥”,體現制度化運作。
《明會典·卷九十六》
規定明代谥議流程:“禮部題請賜谥,行翰林院拟谥,内閣票拟,上請裁定”,凸顯皇權終審機制。
谝議作為中國古代政治文化的重要載體,通過嚴謹的評議程式将曆史人物的功過納入儒家價值體系,其運作機制與文獻記錄(如《谥法通考》《古今谥考》)為研究傳統禮制、官僚體系及倫理觀念提供了關鍵依據。
“谥議”是中國古代對逝者生平進行評定、拟定谥號的重要禮儀程式,具體解釋如下:
“谥議”指古代帝王、貴族、大臣等去世後,由禮官(如太常博士)對其生平事迹進行評議,依據《谥法》拟定谥號,并奏請皇帝最終欽定的過程。其目的是通過谥號對逝者的功過是非進行總結,體現“蓋棺定論”的傳統觀念。
谥議制度不僅是對個人的評價,也反映了古代社會的倫理價值觀和政治導向。例如,惡谥(如隋炀帝的“炀”)具有警示作用,而美谥(如“文正”)則成為士大夫追求的最高榮譽。
如需進一步了解谥法用字規則或具體曆史案例,可參考《逸周書·谥法解》等文獻,或查閱權威曆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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