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對官僚耆舊副食費的一種補貼。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八:“ 唐 大夫如 白居易 輩,蓋有遇此三齋月(正月、五月、九月),杜門謝客,專延緇流作佛事者。今法至此月亦減去食羊錢,蓋其遺制。”
食羊錢是中國古代特定時期征收的一種特殊賦稅,其名稱與含義具有明确的曆史背景和制度特征。以下是基于權威文獻的詳細解釋:
“食羊錢”指宋代王安石變法期間,在青苗法實施過程中衍生的一種變相稅收。當農民向官府借貸青苗錢(春季貸款)後,若遇災荒無力償還,官府允許其以實物(如羊隻)抵債。但實際操作中,官府常強制将債務折算為固定錢款征收,稱為“食羊錢”,本質是以羊為計價單位的代償稅(《宋史·食貨志》)。
起源背景
北宋熙甯年間(1068—1077年),王安石推行青苗法,旨在通過官府低息貸款緩解農民春耕資金短缺。但地方官吏為完成放貸指标,常強制攤派貸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百四十)。
征收方式
若借貸者無力以現金還貸,官府規定可折算為羊隻抵償。但因羊隻數量不足或估價不公,演變為直接按戶征收固定錢款,稱“食羊錢”。其名源于“食羊”象征財産價值,非實際繳納活羊(漆俠《王安石變法》)。
該稅加重農民負擔,成為青苗法弊端的典型表現。司馬光曾抨擊:“名為便民,實為重斂”(《司馬光奏議·乞罷青苗錢》)。南宋後隨青苗法廢止而消失,但作為苛稅代名詞載入史冊(《文獻通考·田賦考》)。
《宋史·食貨志上四》
明确記載青苗法執行中“又令依豫買絹錢例,每貫納錢三百,名曰‘食羊錢’”,揭示其強制征收性質(中華書局點校本)。
李焘《續資治通鑒長編》
卷二百六十七載熙甯八年(1075年)條例:“河北災傷,民戶欠青苗錢者,許以糧、帛、羊畜折納”,印證實物抵債規則。
結論:“食羊錢”是宋代青苗法異化的産物,特指農民以羊抵債時被強制折算征收的附加稅,反映了古代賦稅制度執行中的弊端。其名雖含“羊”,實為貨币化稅項,多見于北宋中後期官方文獻。
“食羊錢”是宋代針對官僚群體的一種特殊補貼制度。根據多個詞典和文獻資料,其核心含義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基本定義
該詞指宋代政府向官僚階層(尤其是資深官員或退休官員)發放的副食費補貼,主要用于補貼日常飲食開支,可能與當時官員俸祿體系的補充性福利有關。
曆史淵源
據南宋陸遊《老學庵筆記》記載,該制度可能源自唐代習俗:唐代官員在正月、五月、九月齋戒期間閉門謝客,專注佛事,而宋代延續了這一傳統,在齋月期間暫停發放“食羊錢”作為制度延續。
實施特點
補貼形式為專項經費(“錢”),推測可能以貨币形式發放,而非實物。其發放對象限定為“官僚耆舊”,即具有資曆的官員群體,反映了宋代官僚體系中的等級待遇差異。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學界對“食羊錢”的具體數額、發放周期等細節尚無更詳細記載,主要依據陸遊等宋人筆記的零星記錄。該詞彙屬于古代職官制度術語,現代使用頻率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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