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殘障"是現代漢語中用于描述人體功能缺陷或身心障礙的規範用語。《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因身體器官損傷或功能缺失導緻的生活能力障礙",詞義構成包含"殘"(不完整)與"障"(阻礙)雙重含義,強調客觀存在的功能限制。
從社會語言學角度看,該詞經曆了概念演進:早期文獻多使用"殘疾",而當代語境更傾向"殘障"表述。據《漢語大詞典》記載,這種演變源于1990年代學界對"殘而不廢"理念的推廣,詞義重心從"缺失"轉向"障礙消除"的積極視角。
權威文獻使用範例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條,其中"殘障人士"作為法定稱謂,指代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等多維度功能障礙群體。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進一步明确,該術語包含醫學診斷與社會環境雙重認定标準。
在語用規範層面,國家語委2016年發布的《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特别指出,使用"殘障"時應避免與"殘疾"混用。前者側重描述客觀存在的功能障礙事實,後者更易引發消極聯想,這種區分體現語言使用的人文關懷。
“殘障”是一個綜合社會與醫學屬性的概念,其核心含義可歸納為以下方面:
醫學層面
指因先天或後天因素導緻的身心功能嚴重障礙,表現為肢體、智力、精神等受損,無法獨立完成日常生活基本活動(如自理、行動等)。例如:肢體殘缺、智力發育障礙等。
社會層面
強調因身體或心理缺陷導緻的社會參與受限,包括無法正常就業、接受教育或融入社會活動,屬于社會性殘疾。例如:因無障礙設施缺失導緻輪椅使用者出行困難。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CF)框架:
各國通過立法保障殘障人士權益,例如提供康複服務、教育機會和就業支持。當前更倡導從“醫療模式”轉向“社會模式”,即通過改善環境而非單純治療個體來消除障礙。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政策或分類标準,可參考《世界殘疾報告》或各國殘疾人保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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