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書·說命中》:“惟天聰明,惟聖時憲。” 孔 傳:“憲,法也。言聖王法天以立教。”謂以天為法建立法制。後稱當時的教令為時憲。《藝文類聚》卷三六引 晉 潘嶽 《許由頌》:“通於時憲,頃匡不盈。”
(2).即時憲曆。《清史稿·時憲志一》:“ 睿親王 言:‘宜名《時憲》,以稱朝廷憲天乂民至意。’”參見“ 時憲曆 ”。
時憲(shí xiàn)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複合詞,主要包含兩層核心含義:
指代曆法,尤指官方頒布的曆法
“時”指天時、時節,“憲”有法則、規範之意。合稱“時憲”即指依據天象變化制定的時間法則,特指國家欽定、頒行天下的曆法。此義項源于中國古代“敬授民時”的傳統,強調曆法對農事、祭祀等社會活動的指導作用。清代順治二年(1645年)由傳教士湯若望等人主持修訂的官方曆法即命名為《時憲曆》,後成為清代曆法的代稱。
引申為“頒布曆法”或“遵行天時法則”
作為動詞使用,“時憲”可表示朝廷向天下頒布曆法的行為,如《清史稿》載:“順治元年…修正曆法,名曰《時憲曆》…頒行天下。” 同時,也蘊含順應自然規律、遵循時序的哲學思想,如《尚書·堯典》“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時”即體現此理念。
權威來源參考:
“時憲”是一個具有曆史和文化内涵的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經典出處
源自《尚書·說命中》的“惟天聰明,惟聖時憲”,意為聖王效法天道建立法制。其中“憲”即“法”,強調以天為準則制定國家教令。
引申含義
後泛指當時的政令或法典,如晉代潘嶽《許由頌》中“通於時憲”即指符合當世法規。
作為成語,“時憲”還包含時代適應性的哲學思想,指根據社會發展需求調整法律,體現“法隨時變”的理念。例如清代《時憲曆》的命名,便蘊含“順應天意、治理百姓”的意圖。
曆法領域
清代将西洋曆法與中國傳統曆法結合,定名《時憲曆》,取代《大統曆》,成為官方曆法。
現代語境
當代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或借喻政策法規需與時俱進,如“時憲精神”可指制度創新意識。
提示:若需查閱《尚書》原文或《時憲曆》具體内容,可參考、2、5中的典籍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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