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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的意思、事實婚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事實婚的解釋

[common-law marriage] 見“非正式婚姻”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事實婚是指未履行法定登記程式,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具備婚姻實質要件的兩性結合關系。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該概念強調雙方長期穩定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狀态,與法律婚形成對應關系。

從法律規範角度,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明确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但司法實踐中對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實婚姻關系仍予以有條件承認。構成事實婚需同時滿足以下要件:

  1. 男女雙方均符合法定婚齡
  2. 排除重婚情形
  3.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4. 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公示性
  5. 未辦理結婚登記系非故意規避法律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編著的《婚姻家庭法新論》指出,事實婚姻關系當事人不享有法定配偶的繼承權、共同財産權等法律保障。當前司法裁判中,法院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進行事實認定,着重審查共同生活的時間跨度和社會關系公示程度。

網絡擴展解釋

事實婚姻(簡稱“事實婚”)是我國法律中的特殊概念,其定義和法律效力具有明确的時間界限及構成要件,具體解釋如下:

一、定義

事實婚指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群衆公認為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二、法律認定時間界限

  1. 1994年2月1日前:
    • 若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如自願、達到法定婚齡、無重婚等),法律承認其事實婚姻關系,具有與登記婚同等的法律效力。
  2. 1994年2月1日後:
    •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系處理,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

三、構成要件

  1. 實質要件:
    • 雙方無配偶、達到法定婚齡、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或疾病。
  2. 形式要件:
    •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具有公開性和長期性;
    • 被周圍群衆普遍認為是夫妻。

四、法律效力

五、與重婚罪的關系

若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可能構成重婚罪。


事實婚的法律認定以1994年2月1日為分界點,此前符合條件的受法律保護,此後需補辦登記。其核心特征是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如需進一步了解財産分配或重婚罪認定,可參考相關法律條文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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