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亦作“ 士史 ”。古代執掌禁令刑獄的官名。《周禮·秋官·士師》:“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灋,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孟子·公孫丑下》:“今有殺6*人者,或問之曰:‘人可殺與?’則将應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殺之?’則将應之曰:‘為士師,則可以殺之。’”《鹖冠子·王鈇》:“不待士史, 蒼頡 作書,故後世莫能雲其咎。” 陸佃 注:“士,李官也。太古無法而治,不立士史,不造書契,而至德玄同,使由之者不能知,知之者不能名,尚何議其咎也哉。”《孔子家語·緻思》:“ 季羔 為 衛 之士師,刖人之足。” 王肅 注:“獄官。” 章炳麟 《官制索隱》:“蓋太古治民之官,獨有士師而已……邦國有獄,士師遣其屬官就地聽之。”
(2).兵衆,軍隊。《禮記·曲禮上》:“前有車騎,則載飛鴻;前有士師,則載虎皮。” 鄭玄 注:“士師,謂兵衆。” 孔穎達 疏:“士師,兵衆也。虎是威猛,亦兵衆之象。若見前有兵衆,則舉虎皮於竿首,使兵衆見以為防也。” 孫希旦 集解:“愚謂既言車騎,又言士師,則士師謂徒兵也。” 南朝 宋 顔延之 《陽給事诔》:“士師奔擾,棄軍争免,而 瓚 誓命沉城,佻身飛鏃,兵盡器竭,斃于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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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師”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職官稱謂,主要包含以下三層釋義:
一、基本釋義 “士師”為古代司法官職,專掌刑獄訴訟之事。據《漢語大詞典》解釋,士師是“古代執掌禁令刑獄的官名”,其職能涵蓋審理案件、執行刑罰等司法活動。此職源于周代,《周禮·秋官》明确記載士師隸屬秋官司寇,負責“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即通過法律條文輔助刑罰實施。
二、曆史沿革 士師一職隨朝代更疊有所演變。先秦時期,士師多屬中央司法體系,如《孟子·公孫丑下》提及“士師不能治士,則如之何”,反映其層級管理特征。漢代以後,部分地方司法官員亦沿用此稱,如《漢書·百官公卿表》載漢代郡縣設“士師”輔助斷案。至明清時期,該職名逐漸淡化,職能并入刑部體系。
三、典籍例證 古代文獻中,“士師”常作為司法公正的象征。如《論語·微子》記載柳下惠為“士師”時“三黜”仍堅守原則,體現其職責與道德要求;《荀子·宥坐》則以“士師之田”比喻司法需嚴謹耕耘,強調刑獄須審慎。
“士師”是一個具有多重文化背景的詞彙,其含義因曆史語境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官職屬性
士師是周代司法官員,隸屬秋官,掌管國家五禁之法(宮禁、官禁、國禁、野禁、軍禁),負責刑罰與禁令的執行。其職責包括審判案件、維護社會秩序,如《周禮》記載:“士師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
延伸含義
後引申為精通某領域技藝的權威人士,如《論語》提到柳下惠任士師,體現其執法公正的形象。
聖經中的角色
在《舊約》中,“士師”(希伯來文“shophetim”)是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後、建立王國前的軍事與行政領袖。他們既是審判官,也是拯救者,負責抵禦外敵并處理民事糾紛。例如,士師參孫、基甸等均以軍事才能著稱。
時代特征
士師時代(約公元前13-11世紀)是以色列從部落聯盟向君主制過渡的階段。士師權力源于神授,但民衆常因背離信仰陷入混亂,最終催生君主制需求。
“士師”需結合語境理解:在中國指向司法官員或技藝權威,在希伯來文化中則指兼具審判與軍事職能的領袖。如需進一步探讨某一文化背景下的具體案例,可參考《周禮》或《聖經·士師記》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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