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名目;事项。 南朝 梁 陶弘景 《冥通记》卷一:“今府中闕一任,欲以卿补之。事目将定,莫復为言。”《新唐书·李峤传》:“今所察按,準 汉 六条而推广之,则无不包矣,乌在多张事目也?” 明 王夫之 《读四书大全说·论语·雍也篇二七》:“上与非上,不可在事目上分。” 清 章学诚 《文史通义·书教上》:“夫《春秋》不能舍《传》而空存其事目。”
(2).摘要;事情的概况。 宋 胡太初 《昼帘绪论·听讼》:“令每遇决一事,案牘纷委,惮於徧閲,率令吏摘撮供具,谓之事目。” 宋 马永卿 《元城语录》卷中:“ 神宗 谓 金陵 曰:‘前日言章大无谓,司马某岂有此事。’ 金陵 请事目。 神宗 曰:‘置之,谗言不足道也。’”
"事目"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已不常用,主要出现在古代文献或特定语境中。根据权威汉语词典的释义,其含义可归纳如下:
事目指公文书信或奏章中具体列举的事项条目,相当于现代公文中的"事项""条款"或"细目"。
公文分类
古代官方文书中,"事目"用于分类罗列待处理事务。例如宋代奏章常以"事目"分条陈述,如《宋史·职官志》载:"凡奏疏,列事目以进。"
来源:《汉语大词典》例证
文书条目细化
在契约、案卷中,"事目"指具体条款细节。如清代档案中"开列事目三十余条",即逐条列出事项内容。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用法说明
引申为"事项"或"内容"
广义上可泛指任何事务的具体条目,如《朱子语类》:"读书须先看事目,次观大义。"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极少使用,多见于研究古代文献、法律文书或历史档案的学术领域。日常表达中一般用"事项""条目""细则"等替代。
参考资料:
“事目”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名目或事项
指具体的事务分类或条目,常用于描述需要处理的具体内容。例如《新唐书·李峤传》提到“乌在多张事目也”,强调事务的条理性。
摘要或概况
表示对事情核心内容的概括,如宋代胡太初在《昼帘绪论·听讼》中记载,官员审案时整理案件要点称为“事目”。
“目”在汉语中常表示分类或条目,如“条目”“目标”等,与“事目”中的“目”含义相通。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阅汉典或《昼帘绪论》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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