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管理市場的役吏。《晉書·庾純傳》:“ 充 嘗宴朝士,而 純 後至, 充 謂曰:‘君行常居人前,今何在人後?’ 純 曰:‘旦有小市井事不了,是以來後。’世言 純 之先嘗有伍伯者, 充 之先有市魁者, 充 純 以此相譏焉。”《南齊書·東昏侯紀》:“又於苑中立市,太官每旦進酒肉雜肴,使宮人屠酤, 潘 氏為市令,帝為市魁,執罰,争者就 潘 氏決判。” 宋 陶穀 《清異錄·針答膝》:“ 溫韜 少無賴,拳人幾死,市魁将送官,謝過魁前,拜逾數百,魁釋之。” 明 宋濂 《書陳思禮》:“吾娶,則詩書之業蕪矣。即不蕪,何以自給?不與市魁賈豎相逐,弗可得也。”
“市魁”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境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向古代市場管理體系中某一類職司人員。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市魁”特指古代管理市場的低級官吏,主要負責維持交易秩序、調解糾紛等事務,常見于宋元時期文獻。
從詞源結構分析,“市”指交易場所,“魁”則有首領、頭目之義,組合後形成“市場管理者”的職能定位。據《宋史·職官志》記載,宋代市易司下設“市魁”,需由熟悉商事且通曉律法者擔任,職責包括“平物價、禁僞濫、察奸盜”。唐代《通典·食貨典》亦提及類似職務,但多稱“市令”,至宋元時期“市魁”逐漸成為固定稱謂。
在職能範疇上,“市魁”具有三重屬性:一是監督交易合法性,如《夢溪筆談》載有市魁處置商戶以次充好的案例;二是行使初級司法權,可對輕微商業糾紛作出裁決;三是代收市稅,元代《至正條格》明确市魁需“日核市賦,月呈官牒”。
需特别說明的是,“市魁”與“市令”存在職級差異。據史學家李孝聰考證,市令多為朝廷委派的正式官員,而市魁屬地方遴選的吏員,兩者形成“官—吏”二級管理體系。這一制度設計體現了古代市場管理的精細化特征,相關研究可參考中華書局版《中國古代市場管理研究》。
“市魁”是古代對市場管理人員的稱謂,具體含義及解釋如下:
基本釋義
指古代管理市場的役吏,負責監督市場秩序、執行交易規則等事務。拼音為shì kuí,注音為ㄕˋ ㄎㄨㄟˊ。
曆史出處
該詞最早見于《晉書·庾純傳》,記載了庾純因處理“市井事”(市場事務)而遲到的轶事,側面印證“市魁”的職責。
另在《南齊書·東昏侯紀》中,提到皇帝曾戲設市場,并自封為“市魁”,執掌處罰權,顯示這一職位可能兼具實際管理與象征性角色。
詞義延伸
相關文獻
除史書外,宋代陶穀的《清異錄》等文獻也提及此職,但具體職能細節較少。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背景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晉書》《南齊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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