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實跡 ”。
亦作“實蹟”。真确的事實。亦偏指業績。《明史·孝宗紀》:“壬戌,諭吏部、都察院,人材進退,考察務得實跡,不可偏聽枉人。”《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七:“況且‘捉姦捉雙’,我和你又無實跡憑據,隨他説長説短,官府不過道是攔詞抵辯,決不反為兒子究問娘姦情的。” 清 何琇 《樵香小記·焚廪浚井》:“焚廪浚井之説,亦姑與就事論事,不必果以為實跡也。” 鄭觀應 《盛世危言·吏治下》:“觀其頗有聲名、素稱才能之員,一一考其實迹。” 梁啟超 《民約論鉅子盧梭之學說》:“ 盧梭 民約之説,非指建邦之實跡而言,特以為其理不可不如是雲爾。”
實迹(shí jì)是現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以下兩個權威角度解析:
具體的行為證據
指真實存在、可查證的具體行為或事實依據。例如:“辦案需以實迹為憑,不可僅憑推測。”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1172頁
實際功績或成就
強調可驗證的實際貢獻或曆史功業。如:“評價曆史人物應觀其實迹,而非虛名。”
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1198頁
語義差異參考:北京大學中國語言學研究中心《現代漢語語義分類詞典》
《明史·海瑞傳》載:“然自執政以來,實迹具在”,此處“實迹”指海瑞執政期間可考證的具體政績。
文獻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明史》卷二百二十六
在司法、史學及學術研究中,“實迹”強調證據的客觀性與可溯性,如:“文物是考證古代文明的實迹。”
行業應用參考:中國語言文字網《術語規範彙編》
注:以上釋義綜合權威辭書及經典文獻,釋義中标注的具體頁碼與文獻版本可供讀者進一步查證原始資料。
“實迹”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真确的事實或證據
指經過驗證的、不可否認的真實情況,常用于法律或曆史記載。例如《明史·孝宗紀》提到官員考察需“務得實迹”,強調以實際證據為依據。在《初刻拍案驚奇》中,也提到“無實迹憑據”則難以定罪,說明其作為法律證據的重要性。
實際的業績或成果
側重于具體成就或實際效果,如《醒世恒言》中“未見實迹,不好輕舉妄動”,指需通過實際成果判斷行動依據。查字典的釋義也提到“實迹”可指“實際的表現或成果”,例如曆史事件中的具體成就。
總結來看,“實迹”既強調事實的真實性,也包含對實際價值的評判,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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