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示儆戒。《明史·宦官傳一·魏彬》:“ 世宗 習見 正德 時宦侍之禍,即位後禦近侍甚嚴,有罪撻之至死,或陳屍示戒。”
示戒是漢語中一個具有警示、告誡含義的複合詞,由“示”與“戒”二字組合而成,其核心意義在于通過展示某種行為或後果,使人警醒并引以為戒。以下是詳細解析:
示(shì)
本義為“展示、顯現”,《說文解字》釋為“天垂象,見吉兇,所以示人也”,引申為通過具體事物傳遞信息或警示。如《周易·系辭上》載:“示之以象”,強調以可見之象傳達深意。
來源:《說文解字注》卷一部。
戒(jiè)
本義指“警戒、防備”,甲骨文字形像雙手持戈,表示警惕危險。《說文解字》釋為“警也,從廾持戈,以戒不虞”,後引申為告誡、規勸之意。
來源:《說文解字》卷三下。
示戒即“展示懲戒以警誡他人”,強調通過公開懲戒或展示負面案例,達到震懾、教育的目的。其用法多見于曆史文獻與正式語境:
《尚書·酒诰》有“厥或诰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的記載,通過嚴懲群飲者以“示戒”天下,防範酗酒亂政。
來源:《尚書正義》卷十四。
《漢語大詞典》定義為“以懲罰某事警誡他人”,如清代俞樾《春在堂隨筆》載:“嚴懲首惡,以儆效尤,是謂示戒。”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7冊,第101頁。
《漢書·王莽傳》載:“戮其屍以示戒”,通過公開處置罪犯遺體警示世人。
來源:《漢書》卷九十九下。
宋代《宋刑統·名例律》規定:“犯贓者削籍示戒”,以革職公示懲戒貪腐。
來源:《宋刑統》卷一。
魯迅《且介亭雜文二集》提及:“官府懸首示衆,本為示戒,然民多畏而不悟。”
來源:《魯迅全集》第六卷。
體現中國傳統“以儆效尤”的治理思想,強調懲戒的公開性與教育性,如《周禮》主張“刑以示威,教以化民”。
當代多用于書面語或正式表述,如:
“法院公開宣判重大案件,旨在示戒社會,維護法治權威。”(《人民日報》2023年司法評論)
來源:《人民日報》2023年5月12日第10版。
“示戒”是融合行為展示與道德規訓的複合詞,其權威性植根于經史典籍,并在法律、社會教育領域持續發揮作用。
“示戒”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shì jiè,其核心含義是通過某種行動或事例來警示他人,使其警醒并改正錯誤。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明史》相關記載或權威詞典(如漢典)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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