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舊指農民年老後把按人丁分給的田地退還政府。《隋書·食貨志》:“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
(2).退還租種的田地。《宋史·食貨志上二》:“不願開墾者,即許退田别佃。”
(3).猶退佃。 逯斐 《獵人小屋·紅旗頌》:“更難忘1934年,紅軍走了白軍到,地主老財奪地又退田,白匪軍串門撻戶,殺6*人放火好兇烈。”參見“ 退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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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田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現實意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将土地退還或交還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退田”指“退還租種的田地”。這一行為在不同語境下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承包權的變更。
退還土地
指土地使用者(如佃農、承包者)主動或被動将土地歸還給所有者(如地主、集體或國家)。古代佃農因無力耕種或租約到期時需“退田”;唐代均田制中,官府會按律收回特定人群(如身故者、遷徙者)的土地重新分配,稱為“退田”。
土地制度中的特定概念
在唐代戶籍制度中,“退田”與“授田”對應,是均田制下土地回收的關鍵環節。敦煌出土文書《唐開元十年沙州敦煌縣籍》中詳細記載了退田的流程與規則。
土地流轉與承包權退出
當代農村土地改革中,“退田”常指農民自願退出土地承包權。例如《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可将承包地交回發包方(如村集體),終止承包關系。
生态保護與退耕還林
在生态治理領域,“退田”延伸為“退耕還林還草”,即耕地退出農業生産,轉為生态用地。如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推動的退耕還林工程,要求坡度大于25°的耕地逐步退出耕作。
“退田”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指農民因年老或喪失勞動力時,将政府按人丁分配的田地(如隋唐均田制)歸還給官府。例如《隋書·食貨志》記載“六十六退田,免租調”,表明這一制度曾用于調節賦稅與土地分配。
在租佃關系中,指佃戶主動或被動終止耕種并将田地退還原主。《宋史·食貨志》提到“不願開墾者,即許退田别佃”,說明宋代已有相關規定允許退田另佃。
現代語境中,“退田”也可指解除土地租佃關系。例如文學作品《獵人小屋·紅旗頌》描述地主“奪地又退田”,反映土地權益的變動。
需注意“退田”與“退耕”的區别:前者側重土地歸屬權的轉移,後者指農田用途的生态化調整(如退耕還林)。不同曆史時期的政策背景會影響其具體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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