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civil corps]∶從宋至民國初年的為地主階級鎮壓農民起義的反動武裝組織
(2) [military training]∶組織起來進行軍事訓練
(3) [militia] 由群衆組織的自衛團體
謝莊團練 馮。—— 清· 徐珂《清稗類鈔·戰事類》
(1).組織、訓練。 唐 陸贽 《誅李希烈後原宥淮西将吏并授陳仙奇節度诏》:“應被 希烈 差點兵馬及團練子弟,并即放散。”《舊唐書·李石傳》:“ 福 ( 李福 )團練鄉兵,屯集要路,賊不敢犯。”《七國春秋平話》卷上:“ 樂毅 知得 齊 兵出城下寨,遂團練兵卒,合 秦 、 魏 、 韓 、 趙 四國兵百萬,屯於 濟 西下寨。”
(2). 宋 代至 民國 初年,于正規軍之外就地選取丁壯,加以訓練的地主武裝組織,稱團練。《續資治通鑒·宋高宗建炎元年》:“諸軍團練,以五人為伍,伍有長;五伍為甲,甲有正;四甲為隊,五隊為部,皆有二将;五部為軍,有正副統帥。”
(3).團練的頭目。 宋 蔡絛 《鐵圍山叢談》卷一:“奏知娘娘:新婦嫁十三團練爾,即不曾嫁他官家。”《水浒傳》第三十回:“眼見得是 張團練 替 蔣門神 報仇,買囑 張都監 ,卻設出這條計策陷害 武松 。” 清 王韬 《洋務上》:“治民先在簡擇牧令,練兵先在整頓團練。”
團練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古代由地方民衆組織、訓練的自衛武裝力量。以下從詞典釋義與曆史背景角度詳細說明:
核心釋義(組織性質)
指地方性的民間武裝組織,主要由鄉民或居民組成,目的在于維護本地治安、抵禦外來侵擾(如盜匪或散兵)。其成員并非國家正規軍隊,具有“亦兵亦農”的特點,即平時務農,遇事集結操練或作戰。
曆史功能與演變
權威來源參考:
“團練”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可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團練指地方民兵組織或軍事訓練活動,其核心特點是非正規軍性質,成員多為當地民衆。該制度起源于唐代,延續至民國初期。
組織訓練活動
唐代文獻已出現“團練”作為動詞的用法,指對民衆進行軍事化編組和訓練,如《舊唐書》記載李福“團練鄉兵”以防禦敵軍。
地方武裝組織
宋代至民國時期,團練發展為地主階級主導的武裝力量,主要職能包括:
官職頭銜
宋代起,“團練”也指該武裝組織的負責人,如《鐵圍山叢談》提到“十三團練”作為官職稱謂。
團練具有雙重性:一方面作為民間自衛力量在抵禦外敵時發揮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常被統治階級用于鎮壓民衆反抗,如鎮壓太平天國時與正規軍配合作戰。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曆史事件中的團練案例(如湘軍、淮軍),可查閱《清史稿》或地方志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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