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詳叙訴訟事由的狀子。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批閱》:“夫格狀之外,又有投詞者,因格狀限字,故須投詞詳叙始末耳。”
"投詞"是漢語中具有曆史特征的複合詞,現多用于文獻研究領域。根據《漢語大詞典》及古代司法文獻記載,該詞包含以下三層釋義:
一、基本詞義構成 "投"取"呈送"之意,"詞"指訴訟文書,二字組合特指向官府呈遞訴狀的行為。該用法始見于明代司法檔案,《醒世恒言》卷二十九記載:"盧柟遣家人持投詞赴縣衙鳴冤",生動反映了古代訴訟程式特征。
二、語源發展脈絡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宋元時期的訴狀制度。據《刑統賦解》記載,宋代司法體系中"投詞"需經"書鋪"代書并蓋印,形成标準化訴訟文書格式。清代《六部成語注解·刑部》進一步明确:"投詞即訴冤之呈文",說明其作為法律術語的穩定性。
三、現代語境流變 當代語言使用中,"投詞"主要保留在曆史文獻研究和方言殘留中。閩南語區仍存"投詞"指代民間投訴行為,此用法被《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收錄為文化詞條。現代漢語通用詞典已将其列為"曆史詞",建議使用者根據《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進行深度考證。
“投詞”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主要與古代訴訟文書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投詞指詳細叙述訴訟事由的狀子,即古代民衆向官府遞交的訴訟文書。其中:
在《大宋宣和遺事·元集》中記載:“蔡京自拜相後,有巨商大賈六七輩,赴阙投詞。” 這裡的“投詞”即指向朝廷遞交訴狀,反映該詞在古代司法場景中的實際應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投”的其他含義(如投資、投射等),可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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