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共知。《莊子·知北遊》:“不形之形,形之不形,是人之所同知也。”
(2).猶參佐。《北齊書·高隆之傳》:“儀同三司 崔孝芬 以結婚姻不果,太府卿 任集 同知營構,頗相乖異, 瀛州 刺史 元晏 請託不遂,前後構成其罪,并誅害之。”
(3).官名。稱副職。 宋 代中央有同知閣門事、同知樞密院事,府州軍亦有同知府事、同知州軍事。 元 明 因之。 清 代唯府州及鹽運使置同知,府同知即以同知為官稱,州同知稱州同,鹽同知稱鹽同。《文獻通考·職官十二》:“ 淳化 二年, 王顯 出鎮, 張遜 知樞密院事,始以 溫仲舒 、 寇準 同知院,同知之名,自此始也。”《文獻通考·職官十二》:“知樞密院、同知院并正二名,知院掌佐天子執兵政,而同知院為之副。” 元 鄭光祖 《倩女離魂》楔子:“小生姓 王 名 文舉 ,先父任 衡州 同知。”《紅樓夢》第二回:“這位 璉 爺身上現捐的是個同知,也是不肯讀書。” 王闿運 《陳景雍傳》:“ 漢陽 同知 張曜孫 者,以文學有重名于世。”
見解相同。知,“ 智 ”的古字。 漢 王充 《論衡·死僞》:“與世俗同知,則死人之實未可定也。”
同知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官制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共同掌管或協理某項事務的副職官員,主要作為中國古代地方行政機構的官職名稱使用。以下從詞義、曆史演變與職能角度分述:
字源釋義
複合為“同知”後,即指協同主官處理政務的職位,強調輔佐與分權性質。
詞典定義
據《漢語大詞典》,同知指“宋、元、明、清各代地方行政機構的副職長官”,如府同知、州同知,其職能為“輔佐正官處理政務”¹。
宋代起源
始設于北宋,初為臨時差遣職,如“同知樞密院事”(協理軍事)、“同知貢舉”(協理科舉)。後漸成固定官職,如“同知節度使事”²。
元明定制
清代職能細化
清代同知分為兩類:
在明清小說與公文中,“同知”常被借代指次級權力者或協作者。例如《儒林外史》中“嚴貢生謀奪弟産,賄賂王同知”,即反映其作為地方實權官員的社會形象⁶。
參考資料來源: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标注版本信息供學術查證。)
“同知”一詞的含義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解析:
一、基本詞義
二、曆史官職
作為中國古代官職名稱,“同知”在不同朝代有具體職能:
起源與演變
職責範圍
分管地方鹽務、糧儲、治安、水利、邊防等事務,衙署稱為“廳”。例如,知府同知協助處理政務,知州同知則管理州内專項事務。
三、其他含義
總結
“同知”既表“共同知曉”的抽象概念,更是宋至清重要的副職官名,職能隨朝代細化,尤其在明清成為地方行政的關鍵職位。需注意不同時期和機構的品級差異(如府同知正五品,州同知從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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