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狠狠地杖擊。《南齊書·廬陵王子卿傳》:“上勑之曰:‘……凡諸服章,自今不啟吾知復專輒作者,後有所聞,當復得痛杖。’”《遼史·刑法志上》:“帝怒……命有司盡取鹿人之在繫者凡六十五人,斬所犯重者四十四人,餘悉痛杖之。”
痛杖是漢語中具有明确刑罰指向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詞語結構 “痛”為程度副詞,表示“劇烈、嚴厲”;“杖”為名詞作動詞用,指代古代以木棍擊打的刑罰方式。二字組合構成動賓結構,特指以木棍實施的重度體罰。
二、詞典釋義 《漢語大詞典》第6冊第1423頁明确标注:“痛杖,謂重打棍棒”。該詞多用于古代司法語境,指代法定杖刑中的最高強度執行方式,通常以五十至一百杖為基準量度。
三、曆史淵源 據《唐律疏議》記載,該刑罰自隋唐時期被納入五刑體系,主要適用于貪污、渎職等公職人員犯罪。宋代《刑統》進一步完善執行标準,規定需采用特定規格的“訊杖”實施。
四、使用場景
五、近義關聯 “嚴杖”“重責”為同義表述,《古代漢語詞義辨析》指出三者在刑具規格、擊打力度上存在程度差異。
文獻參考:
“痛杖”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曆史文獻及現代語境進行以下分點解釋:
基本含義
拼音為tòng zhàng,字面指“用刑杖進行嚴厲的體罰”,即通過杖擊實施懲罰。古代多用于對犯罪者或違規者的懲戒,強調動作的力度與懲罰的嚴厲性(如“狠狠地杖擊”)。
曆史背景與用例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次出現。例如《南齊書·廬陵王子卿傳》記載,皇帝曾下令對擅自制作服飾者施以“痛杖”;《遼史·刑法志》也提到,遼帝對違法者“斬重犯,餘皆痛杖之”,體現其在司法中的實際應用。
現代引申義
當代語境中,“痛杖”可比喻對不良行為或違法現象的嚴厲處罰,如政府打擊犯罪時形容為“痛杖式治理”,或社會層面強調對違規行為的嚴肅處理。
該詞從具體刑罰演變為象征性表達,核心始終圍繞“嚴厲懲戒”的概念,兼具曆史厚重感與語言表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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