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eaty port;trading port] 以前作為互不往來的總政策的例外而開放,根據條約與其他國家進行商業交往的中國、日本和朝鮮的海港、河流港口和内陸城市
通商口岸,又稱“條約口岸”或“商埠”,是指一個國家根據雙邊或多邊條約(曆史上常為不平等條約)或本國法律規定,允許外國商人、船隻進行貿易往來、設立商業機構并享有相應特權的特定港口或城市。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定義與主權性
根據權威漢語工具書《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通商口岸是“一個國家開放的供外國商人進行貿易的口岸”。 這一定義強調了其作為國家主權行為的産物,是國家行使經濟管理權、對外開放特定區域進行國際貿易的體現,盡管曆史上部分口岸的開放帶有被迫性質。
核心功能與經濟特征
通商口岸的核心功能在于促進對外貿易。外國商船可在此停泊裝卸貨物,進行合法買賣。通常伴隨設立海關進行監管征稅,并可能允許外商租地建房、設立商行、銀行等。中國社會科學網相關研究指出,通商口岸是“國際貿易與資本流動的樞紐節點”。
曆史背景(尤指中國近代史)
在中國語境下,“通商口岸”一詞具有特定的曆史烙印。它主要指1840年鴉片戰争後,西方列強通過《南京條約》(1842年,開放廣州、廈門、福州、甯波、上海五口)、《天津條約》、《北京條約》等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強迫中國開放的沿海、沿江及内陸城市。這些口岸往往伴隨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權等損害中國主權的條款。國務院公布的國家級曆史文化檔案對此有明确記載。
法律與行政屬性
在現代法律框架下,通商口岸是國家依法設立的對外貿易門戶,受海關、邊檢、檢驗檢疫等機構監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對口岸的設立、管理和功能有明确規定,強調其在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的前提下促進合法貿易。海關總署官網政策解讀中明确了口岸的法定地位和監管要求。
現代意義與演變
隨着時代發展,“通商口岸”的曆史色彩逐漸淡化,其概念已融入更廣泛的“對外開放口岸”或“國際貿易港口/城市”範疇。當代中國的經濟特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可視為在主權平等、互利共赢原則下,對通商口岸功能的繼承、發展和超越。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對外開放政策文件體現了這一演變邏輯。
總結來說,“通商口岸”一詞兼具地理、經濟、法律與曆史的多重含義:在地理上指開放的貿易地點;在經濟上是國際貿易樞紐;在法律上是國家依法管理的對外門戶;在曆史上(尤其對中國)則深刻關聯着近代被迫開放與國家主權受損的記憶,同時也見證了中外經濟交流的曆程。
通商口岸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政策開放給外國進行貿易活動的特定港口、城市或邊境地區。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通商口岸(treaty port)是近代中國在西方列強壓力下,通過不平等條約被迫開放的貿易節點。最初特指沿海沿江港口(如上海、廣州),後擴展至内陸城市(如重慶、武漢)。
與普通口岸(泛指所有貿易港口)不同,通商口岸特指條約強制開放的、具有半殖民地性質的特殊貿易節點。
如需了解具體條約口岸清單或經濟影響案例,可查閱《近代通商口岸》課件等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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