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eaty port;trading port] 以前作为互不往来的总政策的例外而开放,根据条约与其他国家进行商业交往的中国、日本和朝鲜的海港、河流港口和内陆城市
通商口岸,又称“条约口岸”或“商埠”,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历史上常为不平等条约)或本国法律规定,允许外国商人、船只进行贸易往来、设立商业机构并享有相应特权的特定港口或城市。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定义与主权性
根据权威汉语工具书《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通商口岸是“一个国家开放的供外国商人进行贸易的口岸”。 这一定义强调了其作为国家主权行为的产物,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权、对外开放特定区域进行国际贸易的体现,尽管历史上部分口岸的开放带有被迫性质。
核心功能与经济特征
通商口岸的核心功能在于促进对外贸易。外国商船可在此停泊装卸货物,进行合法买卖。通常伴随设立海关进行监管征税,并可能允许外商租地建房、设立商行、银行等。中国社会科学网相关研究指出,通商口岸是“国际贸易与资本流动的枢纽节点”。
历史背景(尤指中国近代史)
在中国语境下,“通商口岸”一词具有特定的历史烙印。它主要指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南京条约》(1842年,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迫中国开放的沿海、沿江及内陆城市。这些口岸往往伴随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等损害中国主权的条款。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历史文化档案对此有明确记载。
法律与行政属性
在现代法律框架下,通商口岸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对外贸易门户,受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机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口岸的设立、管理和功能有明确规定,强调其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合法贸易。海关总署官网政策解读中明确了口岸的法定地位和监管要求。
现代意义与演变
随着时代发展,“通商口岸”的历史色彩逐渐淡化,其概念已融入更广泛的“对外开放口岸”或“国际贸易港口/城市”范畴。当代中国的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可视为在主权平等、互利共赢原则下,对通商口岸功能的继承、发展和超越。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对外开放政策文件体现了这一演变逻辑。
总结来说,“通商口岸”一词兼具地理、经济、法律与历史的多重含义:在地理上指开放的贸易地点;在经济上是国际贸易枢纽;在法律上是国家依法管理的对外门户;在历史上(尤其对中国)则深刻关联着近代被迫开放与国家主权受损的记忆,同时也见证了中外经济交流的历程。
通商口岸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政策开放给外国进行贸易活动的特定港口、城市或边境地区。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通商口岸(treaty port)是近代中国在西方列强压力下,通过不平等条约被迫开放的贸易节点。最初特指沿海沿江港口(如上海、广州),后扩展至内陆城市(如重庆、武汉)。
与普通口岸(泛指所有贸易港口)不同,通商口岸特指条约强制开放的、具有半殖民地性质的特殊贸易节点。
如需了解具体条约口岸清单或经济影响案例,可查阅《近代通商口岸》课件等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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