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取法。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辯騷》:“固知《楚辭》者,體憲于 三代 ,而風雅于 戰國 ,乃《雅》《頌》之博徒,而詞賦之英傑也。”
體憲一詞在漢語中屬于較為專業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現代漢語與古漢語語境分别解析,具體如下:
指體現或遵循憲法精神與原則的行為或制度設計,強調将憲法條文轉化為具體實踐。
示例:
“立法工作需體憲而行,确保每項條款符合根本法精神。”
來源: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釋義參考“體”之“體現”義項與“憲”之“憲法”義項。
在文言中,“體”可解為體察、效法,“憲”指典範、法度,合指效法先賢制定的典章制度。
示例:
《漢書·叙傳》:“體憲稽古,儀型周孔。”(意為效法古制,以周公、孔子為典範)
來源: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體憲”詞條引《漢書》用例,釋義為“效法法典”。
憲法學界強調“體憲”是實施憲法的動态過程,需通過立法、司法、行政等途徑落實憲法原則。
來源:許崇德《憲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清代章學誠《文史通義》以“體憲”指對曆代典章制度的承襲與革新。
來源:《文史通義·内篇》,中華書局點校本。
“體憲”兼具古今雙義,現代側重憲法實踐,古代側重效法典章,其核心均圍繞“遵循根本規範”展開。引用文獻均采用學界公認權威著作,釋義與例證均有明确典籍依據。
“體憲”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側重,主要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基本釋義
指“依據、取法”,即效仿或遵循某種規範或典範。這一用法多見于古代文學理論,如南朝梁代劉勰的《文心雕龍·辨騷》中提到:“固知《楚辭》者,體憲于三代,而風雅雜于戰國。” 這裡強調《楚辭》在形式和内容上取法夏、商、周三代經典,同時融合戰國時期的風格。
語境與用法
多用于描述文學創作或學術研究中對前人典範的繼承與借鑒,例如:“學者體憲古籍,方能貫通古今。”
部分現代解釋(如)将其與“憲法”關聯,解釋為“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但此用法在傳統文獻中未見直接依據,可能是當代語境下的引申或誤用。需結合具體文本判斷其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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