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bring up for trial;bring sb.before the court]∶提出犯人進行審訊
(2) [review a case;remove the case for trial]∶因為案情重大或其他原因,上級法院把下級法院尚未判決或已經判決的案件提來自行審判
(1).把犯人從關押處提出來審問。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禀帖贅說》:“在憲臺提審,不過以安靖地方。” 張書紳 《正氣歌》:“ 志新 被捕後,看守所、法院進行了多次提審。”
(2).上級法院依法将下級法院受理的或作了錯誤判決的案件提歸自己審判。
提審是漢語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依法将特定人員或案件從原管轄單位移交至更高或指定機關進行審理的行為,具體包含兩層核心含義:
指法院或檢察院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看守所提出,押送至法庭接受審訊的司法活動。此過程需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關于傳喚、提訊的程式規定,确保被告人訴訟權利。
例:“因案情重大,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提審該案被告人進行補充調查。”
(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提審”的司法程式定義
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但存在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級自行審理的審判監督程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發現确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再審。
(參考《法學詞典》(第四版)“審判監督程式”條目釋義
需區分“提審”與相近概念:
權威來源說明
本文釋義綜合《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法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條文,法律術語解釋符合專業規範。因詞典類實體出版物無直接線上鍊接,建議通過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https://www.ncpssd.org/)或最高人民法院官網(https://www.court.gov.cn/)檢索相關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
提審是法律領域的專業術語,其含義根據適用場景不同可分為兩類:
指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審結但存在錯誤的案件,提歸自身重新審理的程式。
指司法機關對在押嫌疑人進行審訊的行為,主要分為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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