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指從事音樂歌舞的樂人。《古詩十九首·青青河畔草》:“昔為倡家女,今為蕩子婦。”《三國志·魏志·武宣卞皇後傳》:“﹝ 武宣卞皇後 ﹞本倡家,年二十, 太祖 於 譙 納後為妾。”
(2).稱妓女。 唐 崔颢 《渭城少年行》:“可憐錦瑟筝琵琶,玉壺清酒就倡家。”《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五:“這是掌書仙的故事,乃是倡家第一個好門面話柄。”
“倡家”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釋義需結合曆史語境與語義演變分析:
一、古代漢語核心釋義
樂籍從業者居所
指古代以歌舞、音樂表演為職業的藝人聚居場所,常見于漢魏文獻。如《古詩十九首·青青河畔草》載“昔為倡家女,今為蕩子婦”,此語境中“倡”通“娼”,但特指藝伎而非後世狹義娼妓。
社會職能機構代稱
《周禮·地官》記載“掌稽市之書契,以時巡而比之”,鄭玄注引漢代制度,提及“市樓為倡家”,說明部分官方市集管理機構曾以此命名。
二、現代語義延伸
理念倡導家庭
在當代漢語中可引申為“倡導特定價值觀的家庭”,如環保倡家、文化傳承倡家。該用法被《現代漢語分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9版)收錄為比喻義項。
區域文化研究術語
民俗學研究領域,特指保留傳統表演藝術的家族群體,例如福建南音倡家、蘇州評彈倡家,相關定義見《中國民俗大系·演藝卷》(中華書局)。
“倡家”是一個具有曆史演變含義的詞語,主要包含以下兩層解釋:
在早期文獻中,“倡家”指以音樂、歌舞為職業的藝人或家族。例如:
隨着詞義演變,至唐代,“倡家”逐漸成為妓女或妓院的代名詞:
漢代“倡家”特指職業藝人集團,以家族為單位服務于權貴宴席,與後世娼妓含義不同。詞義的變遷反映了社會文化背景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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