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條例所規定的職責。《漢書·薛宣傳》:“殆吏多苛政,政教煩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條職,舉錯各以其意,多與郡縣事。”
“條職”是古代漢語中的組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單字本義及曆史語境分析。據《漢語大詞典》解釋,“條”本義為“樹木的細長枝條”,引申為“分項、條目”,如《漢書·刑法志》載“律令繁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職”指“分内應執掌的事務”,如《周禮·天官》言“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組合詞“條職”在《古代漢語詞典》中釋義為“分列的職務或職責條目”,多用于典章制度或公文表述。例如《宋史·職官志》記載“定其條職,使各守其分”,指明确官員職責範圍。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見使用,主要出現于古籍整理或曆史研究中。
參考來源:
1.《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
2.《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
3.《周禮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
“條職”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代使用頻率較低,其含義及出處可歸納如下:
核心釋義
指條例或規章所規定的職責。該詞主要用于古代文獻中,強調職務的規範性和制度約束性。
文獻出處
最早見于《漢書·薛宣傳》:“殆吏多苛政,政教煩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條職,舉錯各以其意,多與郡縣事。”此處批評地方官員未遵守條例規定的職責,導緻政務混亂。
語境分析
結合原文,“條職”特指通過成文條例明确的官吏職責範圍,與個人主觀行為(“各以其意”)形成對比,體現漢代對官僚體系的制度化管理。
現代適用性
該詞屬于曆史詞彙,當代日常交流及公文中極少使用,但可用于研究古代職官制度或文獻解讀。現代類似概念可用“法定職責”“規章制度”等表述替代。
注:如需進一步了解《漢書》相關背景,可參考的詳細釋義及原文分析。
辯白曹操蟾逃兔遁巢笙錘擊春日出喪達徒電熱鍋頂門骨發楞繁體字翻語非所氛旄輔檠高斷箇輩格榻光火賊冠婚果隋故約盍戠撝卑恢崇火崩崩活羅火苗金池泾水進讨幾社句弓鈞調老滿兒淚零裂開隸法離管栗楔路分面折明法鳥章捏定平除頻率合成洽談人權入托桑濮山肴野蔌燒傷私智筍鞭通脫木巫兒夏令蕭牆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