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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的意思、條列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條列的解釋

分條列舉。《後漢書·張堪傳》:“ 堪 先入據其城,檢閲庫藏,收其珍寶,悉條列上言,秋毫無私。” 宋 朱熹 《白鹿洞書院學規》:“特取凡聖賢所以教人為學之大端,條列如右,而揭之楣間。”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三:“﹝ 孫爾準 ﹞復具疏條列善政,力保其無他, 文毅 遂獲大用。”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條列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如下:

一、核心釋義

指分項列舉或逐條陳述的行為或形式,強調以條目化的方式呈現内容。

詞性:

二、詞源與結構

三、使用場景

  1. 法律公文:逐項羅列法律條款或罪狀(如《漢書·刑法志》:“條列律令”)。
  2. 規章制度:系統化陳述條例(如《唐六典》載“條列百官職責”)。
  3. 學術著述:分類闡述觀點(如清代考據學“條列證據”)。

四、與“條例”的差異

五、權威例證

《漢書·元帝紀》:“條奏陰陽災異,條列其對。”

——班固以“條列”指臣子分項陳述應對之策(中華書局點校本)。


參考資料:

  1.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條列”釋義。
  2.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詞條用例分析。
  3. 《漢書·元帝紀》(中華書局點校本):曆史文獻實證。

網絡擴展解釋

“條列”在現代漢語中并不是一個常用詞彙,可能存在以下幾種解釋方向:

  1. 字面含義
    由單字拆分理解:

    • “條”指分條、條目,如條款、條文
    • “列”指排列、列舉 組合可理解為「分條列舉」,即逐項陳述的表達方式,常見于法律條文、規章制度的撰寫。
  2. 與「條例」的辨析
    更常見的近音詞是“條例”,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

    • 《宗教事務條例》
    • 《城市供水條例》 這類法規具有法律效力,屬于行政法規的層級。
  3. 古代文獻用法
    在古籍中偶見“條列”連用,如:

    • 《漢書·李尋傳》有“條列其狀”
    • 《宋史·職官志》載“條列奏聞” 多指分條目陳述政事的公文寫作方式。
  4. 方言可能性
    在部分方言區(如閩南語)可能存在特殊用法,但普通話中未收錄為标準詞彙。

建議使用時注意:

(注:由于未找到權威釋義,以上分析基于語言學常規推導,建議核實具體使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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