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條,禁令。《宋書·文帝紀論》:“及正位南面,歷年長久,綱維備舉,條禁明密,罰有恒科,爵無濫品。”《新唐書·韋挺傳》:“官司習俗,弗為條禁。” 宋 歐陽修 《南省試策第三道》:“承平日深,冗費宜革,思欲減邊關之條禁,遂氓庶之貿遷。”
"條禁"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現較少使用,其含義可從字義和古籍用例中解析:
一、核心釋義
指分項列舉的禁令或法令條文,強調以條目形式規定的禁止事項。
複合後指以條目形式明文頒布的禁止性規定,屬古代法律術語。
二、古籍例證與用法
法令條目之義
《漢書·刑法志》載:"律令繁多,百有餘萬言……條禁 煩苛。" 此處指法律條文繁雜嚴苛 。
明代丘濬《大學衍義補》:"申明條禁,凡有違者必罰無赦。" 強調對禁令條文的嚴格執行 。
分項禁止之義
《文獻通考·職官考》述宋代制度:"凡條禁之事,掌其政令。" 指分項管理的禁止事項 。
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保甲部》:"嚴立條禁,以杜奸宄。" 意為設立具體禁止條款以防犯罪 。
三、現代適用性
該詞屬曆史詞彙,現代漢語中已被"禁令""條例""規章"等替代,僅見于法制史研究或古籍文獻。例如:
研究唐代市坊制度時,需考察《唐律》中對市場交易的條禁(如交易時間、地點的分項限制)。
權威參考文獻來源
“條禁”是一個漢語複合詞,指代具體的法律條文或官方制定的禁令。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條禁”由“條”(分項列舉的條文)和“禁”(禁令、法規)組合而成,意為分條列出的法律或禁令。例如古代文獻中的“五條禁令”“八條禁令”,現代也用于指代具體的紀律規定,如公安部門的“五條禁令”等。
曆史文獻中的使用
現代應用
多用于正式文件或法律文本,如司法系統的“八條禁令”,強調對特定行為的約束。
“禁”字在“條禁”中取“jìn”音,與“禁止”“法令”相關,區别于“jīn”(承受之意)。例如“弱不禁風”中的“禁”讀jīn。
“條禁”是法律或制度中分條目列出的禁令,兼具曆史延續性和現實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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