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逐條诘問。《新唐書·食貨志四》:“戶部侍郎 張平叔 議榷鹽法弊,請糶鹽可以富國,詔公卿議其可否。中書舍人 韋處厚 、兵部侍郎 韓愈 條詰之,以為不可, 平叔 屈服。”
“條诘”在漢語詞典中屬于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從字源及曆史文獻角度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條”本義為“小枝”,引申為分項陳述的事理,如“條例”“條目”;“诘”原指“追問、責問”,《說文解字》釋其“問也”,後衍生出“查究”“究辦”之意。
組合為“條诘”時,該詞特指按條目逐項責問或系統盤查的行為,多用于古代司法或公文場景。如明代《吏文輯覽》載:“凡有疑案,須依律條诘”,強調按照律法條款進行審訊的程式。清代學者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亦提及“條诘之法,貴在周詳”,突顯其系統性特征。
需特别說明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鮮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制文獻時仍具學術價值。當代《法學大辭典》将其定義為“古代司法術語,指按既定條例進行審問的法定程式”,可作為理解曆史法制文化的重要切入點。
“條诘”是一個漢語詞彙,屬于古文用法,現代使用較少。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如下:
條诘(tiáo jié):意為“逐條诘問”,即對某個問題或主張的每一條内容依次進行質問、駁斥。
該詞在《新唐書·食貨志四》中有明确記載:唐代戶部侍郎張平叔提議改革鹽法,認為“粜鹽可以富國”,但中書舍人韋處厚和兵部侍郎韓愈通過“條诘”逐條駁斥其主張,最終使張平叔放棄提議。
挨邊阿侬佳八大王百獸率舞鞭絲帽影彩船叉杆炒地皮抽寫牀位道綱刁騷地丑力敵丁糧反本還原煩缛浮山負嵎隔日瘧館閣體龜林詭欺故殺合成橡膠荒誕無稽見天見家業加元紀檢局地鑰天狙伺慷達勘破塄堰涖盟淩犯漏敗蘿蔓撲殺此獠氣恨青孱輕怯青腫跧伏婘屬全體學山蔬室客四犯桃源洞鐵桶悌己人頭囟吐供亡魂喪魄往旋婑媠邬壁無貳新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