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逐条诘问。《新唐书·食货志四》:“户部侍郎 张平叔 议榷盐法弊,请糶盐可以富国,詔公卿议其可否。中书舍人 韦处厚 、兵部侍郎 韩愈 条詰之,以为不可, 平叔 屈服。”
“条诘”在汉语词典中属于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需从字源及历史文献角度解析。根据《汉语大词典》,“条”本义为“小枝”,引申为分项陈述的事理,如“条例”“条目”;“诘”原指“追问、责问”,《说文解字》释其“问也”,后衍生出“查究”“究办”之意。
组合为“条诘”时,该词特指按条目逐项责问或系统盘查的行为,多用于古代司法或公文场景。如明代《吏文辑览》载:“凡有疑案,须依律条诘”,强调按照律法条款进行审讯的程序。清代学者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亦提及“条诘之法,贵在周详”,突显其系统性特征。
需特别说明的是,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鲜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制文献时仍具学术价值。当代《法学大辞典》将其定义为“古代司法术语,指按既定条例进行审问的法定程序”,可作为理解历史法制文化的重要切入点。
“条诘”是一个汉语词汇,属于古文用法,现代使用较少。其含义和背景可综合如下:
条诘(tiáo jié):意为“逐条诘问”,即对某个问题或主张的每一条内容依次进行质问、驳斥。
该词在《新唐书·食货志四》中有明确记载:唐代户部侍郎张平叔提议改革盐法,认为“粜盐可以富国”,但中书舍人韦处厚和兵部侍郎韩愈通过“条诘”逐条驳斥其主张,最终使张平叔放弃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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