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田賦。《管子·幼官》:“令曰:田租百取五,市賦百取二,關賦百取一,毋乏耕織之器。”《漢書·成帝紀》:“郡國被災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南朝 宋 鮑照 《拟古》詩之六:“田租送 函谷 ,獸藳輸 上林 。”《元史·許衡傳》:“ 文景 克承天心,一以養民為務,今年課農桑,明年減田租。”參見“ 田賦 ”。
(2).佃農向地主交納的租米。 ********* 《耕者要有其田》:“如果耕者沒有田地,每年還是要納田租,那還是不徹底的革命。”
田租是中國古代及近現代農業社會中的核心經濟制度之一,專指農民因耕種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繳納的實物或貨币報酬。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田租是“耕種田地者按約定向田主繳納的谷物或錢款”,其形式隨曆史變遷而演變,早期以實物為主,後期逐漸轉向貨币化。
從曆史發展角度考察,田租制度可追溯至西周時期的“井田制”,《周禮·地官》記載“九一而助”,即農民将收成的九分之一作為田租。秦漢時期推行“租賦制”,《漢書·食貨志》明确“什一之稅”的标準稅率,實物繳納以粟、稻為主。唐代實施租庸調制,按丁口征收定額租粟,宋代則出現貨币折納的“折變”制度,這些演變在《新唐書·食貨志》中均有詳細記載。
在文獻考據方面,《說文解字》将“租”解作“田賦也”,清代段玉裁注疏強調其“取于民以養公”的本質特征。現代學者梁方仲在《中國曆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中指出,明清時期的田租形态呈現“定額租”與“分成租”并存的二元結構,前者多見于江南地區,後者盛行于北方各省。
當代語境中,田租概念已納入土地管理法律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确區分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與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其中土地承包費可視作田租的現代轉型形态。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23年發布的《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報告》顯示,全國土地流轉租金平均标準為每畝800-1200元/年,體現了市場經濟下的新型田租模式。
“田租”一詞在曆史文獻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分為以下兩種解釋:
指古代國家向農民征收的土地稅,屬于政府財政收入的一部分。例如:
指佃農向地主繳納的土地使用費用,體現封建土地制度下的生産關系。例如:
田租的具體形式和稅率隨朝代更替變化。例如,南朝鮑照的詩句提到“田租送函谷”,反映實物繳納的形态;而清代滿洲政權則沿用明代田賦則例。現代語境中,該詞多用于曆史研究或比喻性描述(如資源分配不公的場景)。
闇奸棌椽不斲采折蟬弁沖塌怵勸觸損楚引從祖母大瘠大卡店家惡燋惡馬廢除忿噪觚竹寒窓鶴心厚幸緩步代車慌促黃喉蛇擐甲賈長頭教育制度徑衢積篇輆軩款縱餽贻遼衽令質昧詭幕位千日打柴一日燒清涼居請赇乞請取士忍管掃臉獅子會水輨書髓松格送氣所及天窗天開通窮童子科網蜽勿齒無大不大五丈旗先意承旨仙姿小屦西佛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