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别制定。《漢書·刑法志》:“及至 孝武 即位……於是招進 張湯 、 趙禹 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
"條定"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語義的複合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收錄為"條定"與"條訂"的異形詞形态,其核心含義指通過系統梳理達成确定結論的行為過程。根據權威辭書釋義,該詞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本義溯源
"條"指分項列舉、逐條梳理,"定"表示最終确定。二字組合後,指通過分門别類的整理使事物歸入明确體系,常見于古代公文處理或文獻編纂場景。《古漢語常用字字典》記載該詞在明清官方文書中多用于表述規章制度的審定流程。
現代語義延伸
在現代漢語語境中,"條定"衍生出通過法定程式确立規範的含義。例如《法律語言學辭典》指出,該詞可指代"經條文審定後确立為正式規範",常見于行政法規的制定說明。
學術研究應用
在文獻學領域,《古籍整理術語彙釋》将其定義為"對散亂文獻進行條目化梳理并确定文本内容"的專業術語,特指古籍校勘中的系統性整理工作。
該詞的規範使用可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通過條分縷析确立準則"的釋義,其詞性兼具動詞與名詞雙重特征,具體語境需結合搭配對象判斷。
“條定”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根據不同語境有兩種解釋:
指具體的規定或規章制度。
指逐條制定或分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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