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傳·隱公十一年》:“天而既厭 周 德矣,吾其能與 許 争乎?”《論語·雍也》:“子見 南子 , 子路 不悅。夫子矢之曰:‘予所否者,天厭之!天厭之!’” 邢昺 疏:“厭,棄也。”後因以“天厭”謂為上天所厭棄、棄絕。 宋 王安石 《遊土山示蔡天啟秘校》詩:“ 桓溫 適自斃, 苻堅 方天厭。”
"天厭"是漢語中具有曆史厚度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人或事物遭受上天的厭棄與責罰。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先秦典籍,《左傳·隱公十一年》載"天而既厭周德矣",此處"厭"即"厭棄"之意,體現天命觀中對失德者的終極審判。
從構詞法分析,"天"指代至高主宰,"厭"取《說文解字》"笮也"之本義,引申為壓制、棄絕。二字組合構成主謂結構,完整傳遞"天降懲戒"的語義場。在《論語·雍也》"天厭之"的經典用例中,孔子通過該詞強調對違背禮制行為的終極否定。
古漢語專家王力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中指出,該詞在唐宋時期衍生出"天理難容"的引申義,如歐陽修《新五代史》評朱溫"天厭其毒",賦予道德評判的史學維度。現代《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義系統歸納為三重内涵:①上天對惡行的懲戒;②對重大過錯的強烈譴責;③古代禳災儀式中特指解除天譴的法事。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仍保留于書面語體系,《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标注其為"古代漢語遺存詞彙",常見于曆史評論文本與道德訓誡語境,如"暴政若此,天厭之而不亡者,未之有也"的修辭表達。
“天厭”是一個源自古代典籍的漢語詞彙,其含義與使用場景如下:
基本含義
“天厭”指被上天厭棄或棄絕,常用于形容人或事物失去天道的庇佑,預示災禍或不幸。該詞最早見于《左傳·隱公十一年》:“天而既厭周德矣,吾其能與許争乎?”,後因《論語·雍也》中孔子“天厭之!天厭之!”的誓言而廣為人知。
引申意義
可表示對某人行為或境遇的否定,暗含“違背天理、必遭報應”的批判意味,如宋代王安石詩中“苻堅方天厭”即指苻堅因失德被天譴。
《論語》記載,孔子因見衛靈公夫人南子引發争議,對弟子子路發誓:“若我有不當之舉,願遭天厭棄!”(“予所否者,天厭之!”),成為該詞最著名的出處。
如需進一步探究,可查閱《左傳》《論語》原文或相關注釋(參考、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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