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犯官家屬沒入宮廷稱填宮。 唐 韋絢 《劉賓客嘉話錄》:“ 上官昭容 者,侍郎 儀 之孤也, 儀 有罪,婦 鄭氏 填宮,遺腹生 昭容 。”《太平廣記》卷一六八引 五代 範資 《玉堂閑話·鄭雍》:“ 鄭雍 學士未第時,求婚於 白州 崔相公 遠 。纔允許而 博陵 有事,女則隨例填宮。”《資治通鑒·唐德宗貞元二年》:“丈母垂白,不可使更帥諸婦女往填宮也!”
填宮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與宮廷制度密切相關,主要包含以下兩層釋義:
指選送女子入宮
此義項源于宮廷選秀制度,多用于描述将民間或官宦家庭的女子送入皇宮,以充實後宮或擔任女官。例如,《漢語大詞典》釋為“選送女子以充宮廷”,這一制度在漢代已有明确記載,如《漢書·外戚傳》中提到的“歲遣中大夫與掖庭丞及相工,擇視良家童女”。唐代以後,選秀程式逐漸規範化,成為宮廷人口補充的重要方式。
特指因罪沒入宮廷為奴
該用法多見于法律文獻,指家族因觸犯刑律,女子被強制送入宮廷為婢。例如《中國古代職官大辭典》提到,明代“罪臣家眷常填宮為奴,隸于浣衣局等宮廷機構”。此類案例在《明史·後妃傳》中亦有體現,如永樂年間權臣景清被誅後,其女“沒入宮,充婢役”。
從詞源學角度看,“填”字在此處取“補充、充實”之義,與“宮”結合後,既體現宮廷對人員的需求,也暗含強制性與等級色彩。學者王夫之在《讀通鑒論》中分析稱:“填宮之舉,實為禮法之需,亦權術之用”,揭示了該詞在政治制度與文化倫理中的雙重意義。
“填宮”是古代的一種刑罰制度,指将犯罪官員的家屬(尤其是女性)沒入宮廷為奴或服勞役。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該詞由“填”(填補、充入)和“宮”(宮廷)組成,字面意為“充入宮廷”。其核心指代古代官員犯罪後,其妻女等女性親屬被強制收入宮廷為奴婢或從事勞役,屬于連坐制度的一種。
曆史背景與用例
使用場景
該詞多用于唐宋文獻,常見于描述官員獲罪後家屬的連帶懲罰,強調古代法律對家族成員的株連性。現代僅作為曆史術語使用,無實際應用。
注音與結構
拼音:tián gōng;注音:ㄊㄧㄢˊ ㄍㄨㄙ。
“填”含填補、充入義,“宮”指代宮廷,合稱體現強制充入宮廷的刑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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