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nd tax] 舊時按土地征收的賦稅
按田畝征收的賦稅。 魯宣公 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初稅畝”是我國曆史上記載的征田賦之始。以後或稱租,或稱稅,名目累變;或收實物,或收銀錢,時有不同,然曆來為封建王朝的主要收入。《左傳·哀公十一年》:“ 季孫 欲以田賦,使 冉有 訪諸 仲尼 。” 楊伯峻 注:“此為田畝稅。”《元史·王構傳》:“時南士有陳利便請搜括田賦者,執政欲從之。 構 與平章 何榮祖 共言其不可,辨之甚力,得不行。” 王闿運 《與曾侍郎言兵事書》:“今請一切罷捐輸釐金鈔票官錢之法,而專務田賦,兼行官商,則弊輕而可久。”
田賦是中國古代對土地征收的賦稅,屬于傳統農業社會的主要財政收入來源。其核心含義是以土地面積為依據,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征收的實物或貨币稅賦。以下是詳細解釋:
田賦指以農田為征稅對象的稅種,根據土地面積、肥瘠程度、産量等因素确定稅額。古代文獻中常稱“田稅”“地稅”,如《孟子·滕文公上》載:“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反映了早期田賦制度的雛形。
參考文獻來源:
- 漢語大詞典編纂處.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商務印書館.
- 中國社會科學院. 《中國曆史大辭典》. 上海辭書出版社.
- 清代官修. 《清史稿·食貨志》. 中華書局點校本.
- 孫翊剛. 《中國賦稅史》. 中國稅務出版社.
田賦是中國古代至近代對土地征收的稅賦制度,其核心特征與演變如下:
田賦是政府以土地為對象征收的稅賦,屬于土地稅範疇。早期“田”指按田地征收的田租,“賦”則源于軍賦代金轉化的人頭稅(口賦)。自秦漢起形成“田有租、人有賦、力有役”的賦役體系。
雖然名義上由土地所有者繳納,但實際稅負通過地租轉嫁給佃農,成為農民的重要負擔。民國時期仍有“皇糧”“正糧”之稱,解放後演變為公糧和農業稅。
2006年農業稅廢止,标志着延續2600年的田賦制度終結。當代土地相關稅費以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等形式存在。
注:如需查看具體曆史案例(如清代戶縣田賦改革),可參考的完整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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