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主逃跑而收不到賦稅的土地。《資治通鑒·後晉齊王天福八年》:“民不勝租賦而逃。王曰:‘但令田在,何憂無穀!’命營田使 鄧懿文 籍逃田,募民耕藝出租。” 宋 葉適 《寶谟閣直學士贈光祿大夫劉公墓志銘》:“公以見種實稅均其荒萊,民願佃者第減之,上供自若而逃田盡復。”《宋史·食貨志上一》:“ 江 東轉運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頃一十六畝, 兩浙 根括到四百五十六頃,召人出租,專充今年增屯戍兵衣糧。”
逃田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主要指古代農民為逃避賦稅或徭役而私自離開戶籍地,導緻原耕種田地荒廢或脫離官府登記的行為。該詞常見于中國古代經濟史與土地制度文獻中,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逃避賦役的主動行為
“逃”指主動逃離原籍,“田”指其名下的耕地。農民為躲避官府征收的田賦、人頭稅或強制勞役(如修築城牆、運輸糧草),選擇棄耕逃亡,緻使土地脫離國家管控。這一行為直接沖擊以戶籍和土地為基礎的稅收體系,如唐代“租庸調制”和明代“一條鞭法”均因此受損。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10卷第128頁。
土地登記狀态的變更
“逃田”在官方文書中特指因人口流失而脫離土地簿冊登記的田地。此類田地或因無人耕種淪為荒地,或被豪強地主兼并卻未重新登記,導緻國家稅源流失。例如《宋史·食貨志》記載:“逃田既多,賦額日減。”
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經濟史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0年,第521頁。
古代律法對“逃田”有明确懲處規定。以《唐律疏議·戶婚律》為例:
此類條款旨在維護“均田制”等土地分配制度的運行。
來源:《唐律疏議譯注》,中華書局,2018年,卷十二“戶婚”條目。
需注意“逃田”與當代“抛荒”的本質差異:
對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關于防止耕地荒蕪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2020年修訂版)。
逃田(táo tián)
釋義:中國古代因農戶逃亡而脫離國家戶籍登記、導緻賦稅流失的田地。其産生根源是封建賦役制度下農民對剝削的消極反抗,成為曆代王朝土地兼并與財政危機的重要誘因。
文獻例證:
《明實錄·宣宗實錄》卷六十五:“各處逃田,令有司招民開墾,免賦三年。”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明實錄》,1974年影印版。
“逃田”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文獻記載綜合理解:
發音:táo tián
基本解釋:指逃離農田或農村生活,常形容人們放棄農業、追求城市或其他發展機會的行為。
定義:指因田主逃亡而無法征收賦稅的土地,屬于古代經濟史中的概念。
需根據上下文區分詞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漢書》《資治通鑒》等原始文獻,或參考權威曆史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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