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诏令。 唐 韋悫 《重修滕王閣記》:“故我 雁門公 按節廉問,方頒條詔,令肅而兵戎讋服,政和而疲瘵昭蘇。” 宋 範仲淹 《讓觀察使第三表》:“臣自知非朝廷進用之器,如未獲退,則願久守一藩,奉行條詔。”
“條诏”是漢語中的古代詞彙,主要用于描述官府發布的命令或通告,具有權威性。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條诏”(拼音:tiáo zhào,注音:ㄊㄧㄠˊ ㄓㄠˋ)指古代官府以條文形式頒布的诏令或通告,内容涵蓋政策、規定或指示等,發布範圍可以是全國或特定區域。
形式特點
以分條列項的方式書寫,結構清晰,便于傳達和執行。例如唐代韋悫《重修滕王閣記》中提到“方頒條诏”,指頒布分條明确的政令。
應用場景
多用于行政管理和軍事調度。如宋代範仲淹在奏表中提到“奉行條诏”,強調遵守朝廷發布的規章。
現代語境中,“條诏”可比喻具有權威性的通知或指示,但屬于古語詞,日常使用較少,多見于曆史文獻或學術讨論。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等權威辭書(來源:、)。
《條诏》是一個漢字詞組,含義是指官方發布的規章制度或法令文件。
《條诏》中的漢字拆分為:
條(⺤),商代辛酉文從曲,金文從天,蟲是邊線裝首的原字,意為界線。
诏(讠+召),讠是“言字旁”,召是漢字的一個聲旁。兩個部首合形成的字,意為官方發布的命令或指示。
《條诏》是古代官方用于發布命令、規章制度的一種正式文書。
繁體字《條詔》可用于表示《條诏》。
在古時候,漢字“條”可以寫作“條”,“诏”可以寫作“詔”。這種寫法在繁體字中得到保留,可見于一些傳統文書或書法作品中。
1. 曆代君王都會發布條诏來規範國家的行政管理。
2. 條诏明确規定了百姓的權利和義務。
組詞:招诏、聖诏、勅诏。
近義詞:命令、法令、規定。
反義詞:廢除、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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