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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當事人英文解釋翻譯、被傳當事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mmoned party

分詞翻譯:

被的英語翻譯:

by; quilt

傳的英語翻譯:

send

當事人的英語翻譯: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專業解析

"被傳當事人"是法律術語,指在訴訟程式中被司法機關依法傳喚到案的案件直接關系人。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含義與法律内涵:


一、中文釋義與法律定位

被傳當事人由兩部分構成:

  1. "被傳":指被動接受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等)的傳喚(summons),具有法律強制性。
  2. "當事人":指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主體(party to the case),如原告、被告、犯罪嫌疑人等。

    核心定義:因涉案而被司法機關要求到庭接受調查、訊問或參與庭審的訴訟主體。


二、英文對應術語與法律語境

在英美法系中,該術語對應以下表達:

  1. Summoned Party
    • 指收到法院傳票(summons)必須出庭的一方。

      例:The summoned party must appear in court within 10 days.

  2. Cited Defendant/Litigant
    • 強調被傳喚的被告(criminal case)或訴訟當事人(civil case)。

三、法律程式中的關鍵特征

  1. 強制性義務

    被傳當事人需依法配合傳喚,否則可能承擔拘傳(compulsory appearance)或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後果。

  2. 權利保障

    享有知情權(知悉傳喚事由)、申辯權,并可委托代理人(如律師)協助。


四、與相關術語的區分

術語 區别點
證人 非當事人,僅提供證言
被傳喚人 範圍更廣,可能包括證人、鑒定人等
被傳當事人 特指案件核心利害關系人

權威參考來源

  1.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傳喚"(summons)的定義,明确其適用于當事人程式。
  2.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RCP Rule 4)規定傳票需送達當事人(party)。
  3.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summoned party"列為正式術語。

(注:因平台限制未提供直接鍊接,文獻來源可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或HeinOnline檢索驗證。)

網絡擴展解釋

被傳當事人是指被司法機關(如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通知到指定地點參與訴訟程式或接受調查的訴訟參與人,通常指原告或被告。以下是詳細解釋:

1.基本定義

被傳當事人是司法機關通過傳喚程式要求其到案的訴訟主體,需在指定時間、地點配合審理或調查。傳喚具有法律強制性,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適用範圍

3.法律依據

4.權利與義務

5.與“被傳喚人”的關聯

“被傳當事人”與“被傳喚人”概念基本重疊,但前者更強調當事人身份(如原告、被告),後者側重程式對象。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或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4、5的原始内容。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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