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傳當事人英文解釋翻譯、被傳當事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mmoned party
分詞翻譯:
被的英語翻譯:
by; quilt
傳的英語翻譯:
send
當事人的英語翻譯: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專業解析
"被傳當事人"是法律術語,指在訴訟程式中被司法機關依法傳喚到案的案件直接關系人。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含義與法律内涵:
一、中文釋義與法律定位
被傳當事人由兩部分構成:
- "被傳":指被動接受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等)的傳喚(summons),具有法律強制性。
- "當事人":指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主體(party to the case),如原告、被告、犯罪嫌疑人等。
核心定義:因涉案而被司法機關要求到庭接受調查、訊問或參與庭審的訴訟主體。
二、英文對應術語與法律語境
在英美法系中,該術語對應以下表達:
- Summoned Party
- Cited Defendant/Litigant
- 強調被傳喚的被告(criminal case)或訴訟當事人(civil case)。
三、法律程式中的關鍵特征
- 強制性義務
被傳當事人需依法配合傳喚,否則可能承擔拘傳(compulsory appearance)或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後果。
- 權利保障
享有知情權(知悉傳喚事由)、申辯權,并可委托代理人(如律師)協助。
四、與相關術語的區分
術語 |
區别點 |
證人 |
非當事人,僅提供證言 |
被傳喚人 |
範圍更廣,可能包括證人、鑒定人等 |
被傳當事人 |
特指案件核心利害關系人 |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傳喚"(summons)的定義,明确其適用于當事人程式。
-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RCP Rule 4)規定傳票需送達當事人(party)。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summoned party"列為正式術語。
(注:因平台限制未提供直接鍊接,文獻來源可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或HeinOnline檢索驗證。)
網絡擴展解釋
被傳當事人是指被司法機關(如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通知到指定地點參與訴訟程式或接受調查的訴訟參與人,通常指原告或被告。以下是詳細解釋:
1.基本定義
被傳當事人是司法機關通過傳喚程式要求其到案的訴訟主體,需在指定時間、地點配合審理或調查。傳喚具有法律強制性,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適用範圍
- 民事/刑事訴訟:在法院審理案件中,被傳當事人通常為被告(如法院傳票場景),但原告也可能被傳喚補充證據。
- 治安管理:公安機關可傳喚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若其逃避或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可采取強制傳喚措施(如使用警械)。
3.法律依據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傳喚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複雜案件不超過24小時。
- 公安機關傳喚需出具《傳喚證》,并告知傳喚原因及依據。
4.權利與義務
- 權利:當事人有權知悉傳喚事由,可委托律師代理部分程式(但治安傳喚不可委托他人到場)。
- 義務:必須配合司法機關,否則可能被強制傳喚或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5.與“被傳喚人”的關聯
“被傳當事人”與“被傳喚人”概念基本重疊,但前者更強調當事人身份(如原告、被告),後者側重程式對象。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或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4、5的原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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